一. 購房常用詞彙解釋
住房銷售類
1.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在房產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
2.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手裏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凡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稱之為二手房。其中包括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房。
3.外銷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取得了外銷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房屋。外銷商品房可以出售給國內外(含港、澳、台)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4.公房:也稱“公有住房”或“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實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共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5.使用權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住宅,政府以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給居民的公有住房。
6.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7.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8.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9.集資房: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麵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
10.微利房:亦稱“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級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以低於市場價格和租金、高於福利房價格和租金,用於解決部分企業職工住房困難和社會住房特困戶的房屋。
11.平價房:是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解決對象,通過配售形式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劃撥,配售對象及配售價格由政府管理部門審核認定。
12.解困房: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中特別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房屋。
13.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14.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15.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價向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不售給高收入家庭。
住宅建築類
16.磚混結構住宅:磚混結構是指建築物中豎向承重結構的牆、柱等采用磚或砌塊砌築,柱、梁、樓板、屋麵板、桁架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通俗地講,磚混結構是以小部分鋼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磚牆承重的結構。
17.磚木結構住宅:是指建築物中承重結構的牆、柱采用磚或砌塊砌築,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而共同築成的房屋。這種結構多見於老舊房屋,目前已很少采用。
18.鋼筋混凝土結構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如柱、梁、板、樓梯、屋蓋用鋼筋混凝土製作,牆用磚或其他材料填充。這種結構抗震性能好,整體性強,抗腐蝕耐火能力強,經久耐用,但成本較高。
19.框架結構住宅:是指以鋼筋混凝土澆搗成承重梁柱,再用預製的加氣混凝土、膨脹珍珠岩、浮石、蛭石、陶粒等輕質板材隔牆分戶裝配而成的住宅。
20.版式住宅樓:也稱“條式住宅樓”,是指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的住宅樓。每單元一般為一梯三戶,版式住宅可分為版式多層住宅和版式高層住宅。
21.點式住宅樓:這種樓房住宅在進深和麵闊方向尺寸大體相當,在規劃圖上好似一個“點”,所以被稱作“點式住宅”。點式住宅若為多層又稱“墩式住宅”,若為高層又稱“塔式住宅”。點式住宅平麵一般僅由一個單元組成,四麵臨空,平麵多以矩形、T形、圓筒形、風車形和三叉形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