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與繳納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轉讓應稅勞務的增值稅務申報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按照銷售款結算方式不同,具體又可分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則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則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則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則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則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無代銷清單的: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為銷售實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則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則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係的。所以,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按照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2日、3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應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確定。
另外,如果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應按次納稅。
(三)納稅地點
由於納稅人的經營性質和方式不同,其申報繳納增值稅款的地點也不盡相同。最新稅法規定了如下細則: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點,即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到當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四)納稅申報
1.必報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及《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2)《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