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1 / 3)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按照現行消費稅法的基本規定,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複合計稅三種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一)從價定率辦法

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法計算應納稅額時: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時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其中,全部價款中不包括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計費內容適用增值稅相關規定相同。事實上,對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銷售額基本相同。

此外,稅法除一般規定上述消費稅的銷售額一般方法外,還針對納稅人的各種特殊情況,就消費稅銷售額的確定作出了下列特殊規定:

1.通過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應為門市部實際對外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

3.對下列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征稅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各類酒;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9)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注意:這裏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從量定額辦法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時:

注意:從量定額計征法適用於啤酒、黃酒、汽油、柴油這4種液體應稅消費品。

(三)複合計稅辦法

對於卷煙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等消費品采用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其應納稅額為:

二、計稅依據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分為計稅數量和計稅金額,由相應的計稅方法決定。

(一)實行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計稅依據是其銷售額

1.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

企業銷售應稅消費品,應按其實際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沒有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將增值稅稅款扣除,或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將增值稅稅款和價款合並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額時,應當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進行換算,換算公式為:

【例3-1】某煙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6日對外銷售雪茄煙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銷售額250萬元,增值稅額25萬元,5月15日向某大型商場銷售雪茄煙兩批,開具普通發票,發票金額為80萬元,試計算該酒業公司5月份應納消費稅額。(雪茄煙使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