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永久和平論(1 / 3)

第六章永久和平論

一、《永久和平論》

1789年,法國爆發了大革命。普魯士和奧地利由於害怕革命運動會蔓延到自己的國家,堅決地站在“舊製度”的一邊,主張各國君主團結一致反對革命。1791年8月,普魯士國王和奧地利皇帝在英國的慫恿下簽訂了一項協定,以科布倫次為中心集結了普奧兩國的軍隊和法國逃亡貴族的隊伍,準備入侵法國。

這時,康德一改以往要到晚上休息時間才讀報的習慣,每天報紙一到就讀。他對政治越來越感興趣。普魯士聯合奧地利和俄國在瓜分波蘭之後,為了確保自己在東方的利益,於1795年退出同盟並和法國單獨媾和。巴賽爾和約使普魯士和法國之間的戰爭停止了,但兩國間還存在著極易引起新衝突的敵對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康德寫出了一篇著名的論文——《永久和平論》,這篇論文把理論上的嚴整性和政治上的誇張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用犀利的諷刺形式表達了自己對人類命運的關注。

論文是這樣開頭的:“在一個荷蘭小飯館老板的招牌上,畫著一片墓地,旁邊寫著這個諷刺性的題詞(指‘永久和平論’——作者)。這是在向誰呼籲呢?是向著一般的人嗎?還是特別向從來也沒有因戰爭而厭倦的國家元首?或者可能僅僅是向著那些做著這種美夢的哲學家們呢?”因為人民是不願戰爭的,可是對此人民卻沒有決定權。“相反,在臣民不是公民從而不是共和體製下……領袖不是國家的同胞而是國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獵、宮苑等等一點不會因戰爭而有損——他就可以像請一次客似地由於微不足道的理由而發動戰爭。”

永久和平,仿佛隻有兩種實現的可能,或者是通過締結國際條約來製止戰爭,或者是在毀滅性戰爭之後,“在人類的巨大墓地上”實現永久和平。第一種可能性實際上是幻想,當時許多幻想家已就此寫了許多東西;而第二種可能性在18世紀則隻有對一切事情都喜歡窮根究底的天才才有可能發現。這就決定了當時隻有康德才能做到。不過康德是一個關注人類命運的樂觀主義者,所以他總是不知疲倦地宣傳國際和解的思想。他在《人類曆史起源的推測》中就說,戰爭給人類帶來極大的損害和罪惡,“對文明民族的最大災禍就是戰爭”。在《道德形而上學》中也說:“建立一個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隻是純粹理性範圍內的法權理論的一部分,而且是理性的整個最高目標。”實現永久和平是“我們的道德義務”。他反複強調,科學、文化、教育和政體等的革新和進步,並認為曆史將走向一個內是立憲共和政體,外是國際永久和平的理想境地,而這正是人的道德特征的外在化。

不僅論文的內容滿含譏諷,連寫作形式也具有滑稽的諷刺意味。他是模仿有關外交文件,按照條約的形式進行寫作的。開始是預備條款,之後是正式條款,最後甚至還有一個秘密條款。預備條款規定了為建立國與國之間正常關係開辟道路的條件。(1)任何一個和平條約如果在簽訂時包含有引起新戰爭的隱蔽的可能性,就不應當認為是和平條約。(2)任何一個獨立國家(不論大國還是小國)都不得為他國用繼承、交換、買賣或讓與等手段而侵吞。(3)常備軍將來應該完全廢止。(4)國債不得用於對外政治鬥爭的目的。(5)任何國家都無權以暴力幹涉他國政治製度和政府機構。(6)任何國家在與別國交戰時,都不得采用會使在未來的和平條件建立相互信任成為不可能的敵對行動,如派遣暗殺者、放毒者、違反投降條件、煽動對敵國的叛亂等。

正式條款是關於保障已獲得的和平的問題。每個國家的政體都應該是共和製。不過在康德看來,共和製並不意味著沒有君主,而是意味著法製、政治公開和分權。他認為腓特烈二世就是用共和製辦法管理國家的。永久和平條約的第二項正式條款規定國際法產生的基礎,這就是各個國家的自願聯盟。聯盟的體製和市民社會一樣,每一個成員的權利都要得到保障。民族聯盟“自由國家的聯邦”並不是世界國家;康德明確主張在這種聯盟中保持民族的主權。第三個正式條款把“世界公民權”限定為有在別國受到接待的權利。每一個人都應該有可能訪問地球上的任何地方而不遭受侵犯和敵視。每一個民族都享有對他所擁有的領土的權利,不應遭受外來者奴役的威脅。康德堅決反對殖民主義。

怎樣使政治與道德結合起來呢?有兩種可能:或者使道德適合於政治利益,或者使政治服從於道德。“政治道德家”選擇第一種行為方法,他從“道德政治家”停步不前的地方開始,使原則服從於目的。在康德看來,道德和政治的真正結合隻有在法的基礎上才有可能,而保障這種結合的就是政治要公開。

不用說,在這個問題上康德也有他的二律背反。純粹理性是善,是自由,但真要達到它,又要通過惡。在《永久和平論》中,他在大講和平重要性的同時,戰爭的積極作用和所謂的大自然的巧妙安排講得也極多。說到冠冕堂皇的絕對的道德律令,在曆史中並起不了什麼實質性的作用,在現實中起作用的恰恰是道德的反麵——惡。康德認為戰爭在帶來災難的同時往往又成為進步的必要手段。“在人類文明的現階段,戰爭是促進文明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判斷力批判》中,康德就曾講過:“在人的方麵,戰爭是無意識的舉動……可是在最高智慧方麵,它是一種深深潛藏著的,可能也是深謀遠慮的企圖。”

康德的任何著作也未能像《永久和平論》這樣一出版就引起如此熱烈的反響。第一版剛出就被搶購一空。出版商在書出版的當年又出了第二版,同時伯爾尼出了法譯本。第二年,由於康德本人對瑞士伯爾尼出的法譯本不滿意,《永久和平論》的出版商在出德文第三版的同時又出了經康德本人同意的新的法文版本,這時在巴黎又出現了第三種法文譯本,《指南》報還同時刊載了它的內容摘要。巴黎一個半官方的刊物評論道:“著名的康德在德國完成了一次精神革命,這個革命就像法國的消滅了舊秩序的革命一樣,這位大學問家把自己的全副精力都獻給了共和製度的事業。”

無怪乎有人說康德是“最後一個雅各賓派”,連馬克思也說,康德的哲學是“法國革命的德國理論。1798年,在威廉·洪堡德到達巴黎時,巴黎還請他向法國同行報告康德學說的基本思想,舉行了一次長達5小時的提問會。

對一切新奇事物都懷有強烈興趣的波拿巴將軍對康德哲學也不例外。在他任日內瓦第一執政官的時候,有一個學者曾試圖使他信仰康德學說,但沒有成功。不久,波拿巴在洛桑向一位當地的哲學家詢問瑞士人對康德哲學的態度,當他聽到回答是“將軍,我們簡直不懂康德哲學”,便高興地對他的同行者說,“您瞧,這裏的人們也不懂康德”。後來,波拿巴聽說巴黎有一位出色的康德專家、《純粹理性批判》的解說者、僑民查理·德·畢列爾,於是就召見了他,並吩咐他在思考4小時後,用4頁紙的篇幅把康德哲學的本質闡述清楚。結果產生了一個康德哲學的清晰綱要,不過它未能使波拿巴產生應有的印象。這位未來的皇帝說:“牧師卡裏奧斯特羅比康德和所有德國的空想家都更寶貴。”

法國和歐洲大陸發生的一係列事件,使康德早已有的對法律的興趣大大加強了。在康德看來,道德提供人的行為的內部法則,而在法的原則中,內在的信仰和外在的強製則被結合起來了。結果就產生出一種力量,它能定出社會生活的規則。

康德認為,法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所有的人毫無例外地都必須遵守它。隻要在執行法律中容許有一點點例外,法律就會變成靠不住的和毫不中用的東西。當然這也有困難和矛盾,如法律與公道的關係。別人付給你足數的薪俸,但用這些貶值了的錢卻買不到你在訂契約時能用它們買到的東西,這是不公道的,但你卻沒有法律根據毀約重訂。因此,從公道的觀點來看,嚴峻的法就是最大的不公道。但是你沒有辦法,法律應該得到遵守,法律意識的原則就是如此。

康德分兩冊於1797年1月和8月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學》一書就是歌頌法的意識的。書的第一部分研究法,第二部分是研究道德的。在法哲學中,他補充了自己在宗教哲學中所提出的問題“我能指望什麼”的回答。一個人除去指望自己的努力外,還要寄希望於社會、社會的製度和法律。結果,康德的道德觀念也失去了過於嚴峻的特點。他變得比較寬容了,對人提出的要求比較少了。他把人們的幸福當作人類的最終目的來加以談論。他把愛情說成是促進幸福的一種力量,《道德形而上學》的第二部分對《實踐理性批判》和其他倫理學著作作了許多重要的修正。

在第一部分的論述中,康德提出法分私法和公法。私法考察私人之間的關係,公法規定人與社會以及社會各集團之間的關係。私法的主要問題是財產。私有財產構成公民社會的基礎,但私有財產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有的,它是曆史的產物。在私有財產中,物是所有製的客體,人是所有製的主體,因此占有人是法律所不能容許的。

公法考察個人在國家中的地位和在人類社會中國家之間的關係。人作為一個公民,他的法律屬性是自由、平等和自主性,即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但在康德看來,兒童、婦女和仆人沒有自主權,所以他們沒有選舉權。由此不難看出康德法的思想的鮮明的階級立場和嚴重的曆史局限性。不過,就是1793年雅各賓黨人的憲法也沒有給家庭仆人以選舉權。在這個問題上我們的大思想家隻是未能超出自己的時代罷了。

為了消除專製,康德堅決主張嚴格的三權分立。最高權力是立法權,行政權是依據現存法律實行管理的權力,司法權是監督使法律得到遵守的權力。在康德看來,專製主義的對立物是共和政體。如果在君主立憲的條件下實現三權分立的原則,這也是共和政體的一種形式。因此人們稱康德為“普魯士王國的共和政體擁護者”。康德強調,重要的不是要由人而是由法律來統治國家。三種權力中的每一種都不應超越自己的權限。

國家的立法權體現著人民的統一意誌。立法者不應是執政者,因為前者頒布法律,而後者服從法律。不論是立法者還是執政者都不能進行審訊,他們隻能委任法官。人民通過他們的同胞自己審判自己,而這些被委任進行審判的同胞就是通過自由選舉選出來的人民代表。

康德的傾向是十分明顯的。“人民的義務是忍受對最高權力的濫用,甚至是那些被認為是無法忍受的濫用……在存在著弊端的國家製度中,有時要求實行改變,但是這隻能由當權者自己通過改良進行,而不能由人民通過革命進行”。法國事件的發展,特別是按照國民議會的判決處死國王路易十六,完全出乎康德的意料之外。在起義時殺死君主,那也隻好由它去。但是,“死刑這種形式本身就使人的充滿人權觀念的靈魂發抖”。這是國家的自殺行為。

可是,同時在這個問題上哲學家也有他的反題。緊接著康德就寫道:“如果革命獲得了成功並且建立起了新製度,那麼這種創舉的不合法性並不能免除國民作為一個善良公民要服從事物的新秩序的義務。”在《學科間的紛爭》中康德也對法國的政治大變動作過這樣的讚美:“在我們眼前進行著的賦有天才的人民的革命,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可能會充滿災難和暴行,以致使思想健全的人即使想到它會帶來美滿結局也會下決心再開始一次如此代價昂貴的試驗——但是,我要說,這個革命在所有目擊者的心中都會受到……一種近似於熱情的同情。”因為這是在為爭取被踐踏了的人民權利而鬥爭。

康德是暴政的堅決反對者。他隻是擔心使用暴力反對暴政會動搖法意識並導致更殘忍的暴政。暴君無疑是應該推翻的,不過隻能采用合法手段。人民“對國家元首有著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不可能是強製的權利”。這種“非強製的”權利首先就是批評的自由。“國家公民經國王的準許同時應該有權利就國王命令中那些在他看來是對社會不公正的地方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出版自由是對人民權利的惟一保障”。

不能懲治國家元首,“隻能廢黜他”。社會輿論有權拒絕支持暴君,處於道義上孤立的暴君害怕自發的叛亂,被迫聽從人民的呼聲,遵守現有法律,或者法律如果需要修改的話就加以改革。對不滿的人們應要求他們自己克製,急躁是不合時宜的。

當時在啟蒙運動者中間,無政府主義的觀點十分流行。康德原來的學生、現在的論敵就狂怒地反對國家,把國家說成是一架將來必須摧毀的機器。而康德則認為,沒有國家是不行的,他不是把國家看作一架機器,而是看作一個有機體,某種整體。“當然,這種整體中的每一個環節應該不僅是手段,而且也是目的”。機械地幹預有機整體的生活是不能容忍的,隻有逐步地改善才是社會進步的道路,而法律的完善就是社會進步的主要標誌。這些進步的事實在世界曆史中是不會被人忘記的,因為它顯示出人類追求完善的意向和能力,這是法的觀念的勝利,並且實際上真正的奇跡不是革命,而是自然——法體係的進化。

《學科間的紛爭》中關於進步的議論以一個笑話結束:醫生安慰一個病人,說不斷發現他恢複健康的征候。一會兒說他脈搏平穩,一會兒說他的大便開始正常了。當人們問病人自我感覺如何時,這位可憐的人卻回答說:“我正在由於不斷好轉而死亡。”這個笑話含蓄而明顯地提出進步會引起有害的結果。很遺憾,聖哲這一具有普遍意義的深刻思想未能引起人們的高度注意。

永久和平的思想是康德哲學的最後一個環節,在他最後的所有著作中,不論在哪裏談到社會,也不論談到社會的什麼問題,他最後一定要提到消滅戰爭的問題。《永久和平論》是這樣,《道德形而上學》也是這樣,不過它與《永久和平淪》相比,有一個重要修正。在《永久和平論》裏,康德實際上是把普遍和平作為“實際上可以達到的”目標來談論的。而在《道德形而上學》裏,康德卻更加現實地看待事物。他說,“當然,永久和平(一切國際法的最終目的)是一個不能實現的思想。但是努力建立國際聯係,以不斷接近永久和平狀態,這樣的政治原則卻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永久和平論》發表到現在已經100多年了。回顧過去100多年的曆史,特別是歐洲史,再對照哲學家在《永久和平論》中所提出的思想,他說得是何等的中肯啊!不聽他的勸告,歐洲連續兩次成了世界大戰的策源地,造成了多少人的死亡,多少家庭的離散,給人民帶來了多少痛苦,給人類造成了多少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當他們痛定思痛,先由法德煤鋼聯營開始,再發展到歐共體、歐盟,如今歐盟內部各個國家的公民已可以自由來往,已有了統一的貨幣歐元,相互合作又帶來了多少文明和進步!但願整個歐洲、整個世界遵循哲學家指引的方向,理性地處理各種國際事務,特別是國與國之間的各種爭端,努力建立國際聯係,使永久和平逐漸變成現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