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之所在,身隨死,無憾悔。——《戰國策·秦策》
藍鼎元(?—1729),字玉霖,號鹿洲。福建省漳浦縣人。“性伉直”,秉公無私。清雍正五年(1727年),在大學士朱軾的推薦下,廷對稱旨,授廣東普寧縣知縣,後兼理潮陽縣。
藍鼎元在潮陽縣時受理了一件傷人致死案,死者邱阿雙右額角上有木棍擊打留下的傷痕,兩手大拇指有被繩索勒捆的傷痕,頭上四周有被竹篾箍緊的勒痕,左右額角又有木楔子緊壓後的傷痕,腦後、臉頰、腋肢、下體都有烈火炙烤的燙痕,身上也被打得一條一條的,好像是用藤條亂打留下的傷痕,手段之殘暴酷虐令人不忍目睹。義憤填膺的藍鼎元當即提審當事人海陽縣縣吏李振川、佃夫林阿雄、吳阿尾等三人。李振川供稱:他從省裏歸來,在蔡潭雇了佃夫邱阿雙代扛行李。在雲落店過夜時丟失了四兩銀子,懷疑是邱阿雙竊的。為逼迫邱阿雙拿出贓銀,曾用床上拆下的木棒打傷了他的額角。但邱阿雙身上那些捆打箍燒的傷痕卻是雲落關卡的蔡管隊和他的四個士兵幹的,與他無關。吳阿尾、林阿雄也都在旁隨聲附和、證成此說,並提出雲落店主人徐阿丙可供查問。
藍鼎元認為,造成邱阿雙諸般傷殘的奇特刑具隻有捕盜的士兵才有,因此李振川所言不無道理。就按照慣例錄下他們的供詞,填寫屍格通報,一麵傳文到雲落關卡,提蔡高及店家徐阿丙到案。審問中蔡高大呼冤枉,但吳阿尾、林阿雄仍附和李振川的證詞。於是藍鼎元移文惠來兵營,將蔡高革職,以便用刑審訊;同時又移文調取放縱士兵肆意為虐的官員名單,附列在公文中加以彈劾。為了慎重起見,藍鼎元又提審了李振川提出的另一證人——徐阿丙。出乎意料的是,徐阿丙供稱此事全係李振川和他的侄子私刑逼供所為,根本與蔡高無關。藍鼎元懷疑他受旗兵蔡高賄賂,就施以夾棍刑,但徐阿丙仍不改口。
麵對如此大相徑庭的證人口供,藍鼎元沒有先入為主,動用酷刑逼徐阿丙改口,而是讓他與林阿雄、吳阿尾當麵對質。對質時,徐阿丙破口大罵林阿雄、吳阿尾昧著良心誣陷好人,一定要被雷電擊死!林阿雄、吳阿尾卻囁嚅不語,不敢和他爭辯。藍鼎元見此情景,急命用夾棍夾他們,兩人不得不承認徐阿丙所言才是真情,邱阿雙“實係李振川叔侄打死,與營兵無幹涉也”,他們因不願受官司牽累,聽信了李振川才撒謊的。
藍鼎元又提審蔡高,蔡高仍舊抵死不承。再審李振川,防線崩潰的李振川承認邱阿雙確死於己手。在藍鼎元再三追問下,他又供出侄兒李阿顯是幫凶。藍鼎元連夜趕寫了關文傳送到海陽縣,拘捕了李阿顯。李阿顯對虐殺邱阿雙之事供認不諱,和徐阿丙、李振川等人的口供前後完全吻合,至此案情真相大白。藍鼎元擬定判決書:李振川死刑,李阿顯杖刑並流放3000裏,蔡高、徐阿丙在場不加勸阻,吳阿尾、林阿雄起初招供不實,各打80大板,押送上級州府審明。清代刑事審判實行“逐級審轉複核製”,刑事案件逐級上報。徒刑以上案件在州縣初審後,詳報上一級複核,每一級都將不屬於自己權限的案件上報,層層審轉,直至有權做出判決審級批準後才終審。因此,邱阿雙被打致死案的審理就縣一級而言,似乎應至此就結束,隻待層層上報,最後秋審處決罷了。但平地起波瀾,藍鼎元麵臨著一場更為嚴峻的考驗。
眾犯轉送到省級提刑司,俗稱“臬司”的按察使之處時,他依據最初稟報的供詞,判定李振川叔侄打死邱阿雙的審訊結果與原報不合,命令駁回重審。藍鼎元接到“臬司”駁文後,又靜心審訊,謹慎研究,認為再沒有可懷疑的地方,就維持原判稟報上司。這樣做大大違背了按察使的原意。當時按察使一定要蔡高承擔凶手的罪名,以便調取約束士兵不嚴的官員名單交付彈劾。而藍鼎元竟不按駁回的意見翻案,使得他的如意算盤全部落空。因此按察使非常生氣,就想把此案易結不結的罪名加到藍鼎元頭上,要革除他的官職。但藍鼎元卻未將個人榮辱放在心上,他在回複按察使的書信中大義凜然地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