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似乎都把自我的概念、我們的情緒與行為表現維持在相同的概念框框中:
我是誰(自我的概念)我感覺什麼(情緒)我做什麼(行為表現)把這三種情況維持在相同的框框中會產生的問題是,當其中一個情況與其他兩個不協調時,這個情況很快就變得非常的擁擠且不舒服。這特別容易發生在情緒與自我概念不協調的時候。例如,你可能嫉妒一位朋友的新戀情,然而這違反了你對自我的概念,因此你感到自己不好。而那時候,你也許會做任何事情,但就是不表達出嫉妒的情緒,因為這麼做會揭露出你的不好。
在我們的文化裏,對於不對或不好的情緒似乎都隻能以孤獨來表現。包括感到猥褻、迷惑、發怒、好奇(對他人的私事)、不負責、傲慢、以及嫉妒。當然,我們都確實一次又一次的感覺到這些情緒,但是當我們做了表達時,總是推測這是不應該的,而下一步就會把這個情緒視為不好、微弱、自在、墮落、或幼稚的表現,最後導致慚愧的情緒。舉例來說,馬莎給一個對事情有高標準的男主管做事,但是這位主管很少明白的說出他的標準與方法是什麼,這使得馬莎對她的工作有著許多問題並且感到迷惑。有些事馬莎自認為知道該怎麼做,而她感到迷惑的是指她覺得自己是愚蠢的。為了不在老板麵前暴露出她的愚蠢,馬莎不曾問他任何問題,這使她一再的以她老板認為能力不夠的方法去做一件事。如此循環下去,猶如在流沙中越陷越深,馬莎的工作不再隻是一時的迷惑,而成為習慣性。
真正的問題在於馬莎是以她的情緒當做實現自我概念的證明,而不是利用行為來當證明。而情緒通常會對你正進行中的事情提供加饋,這是應該要注意的。譬如,感到不高興與表現不高興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你可能以不高興的方式來表達,但實際上一點也沒有那種感覺。一旦情緒成為足以反應你目前狀況的回饋,你立刻會從被情緒駕駛的次要位置提升到主控者的重要位置,在那兒你可以決定你想要什麼樣的感受。
在主控者的重要位置上,第一件要決定的事就是要不要表達一種特別的情緒。當人們決定不要表達一種情緒時,經常是因為他們沒有找到適當的表達方式,或他們認為他們表達的方式與自我的概念不協調。你可能愛慕某人,卻隻會以你的愛人認為愚蠢且粗魯的方式去表達那種情緒,所以最後你放棄表達;也可能是因為表達愛慕情緒的方法與你的身份以及想要的結果不協調。不管在哪一個案例中,你所需要的是在選擇如何表達感受方麵有一些彈性。這樣你就會在是否想要或需要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要表達一種情緒,而不是根據某種情緒的好壞或你是否有能力表達的基礎上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