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 1914年 民國三年(1 / 3)

1月:

1日,中國郵政實行新郵區製,取消原設之郵界總局及副總局名義,按省區劃分,每省為一郵區,於省城內設郵務管理局,管理該省郵務,直隸於交通部郵政總局,由郵務長管理之。每省內之郵局分為三等與支局、郵政代辦所,此外上海市獨為一個郵區。東三省為一郵區,其管理局設於奉天。北京改為一等郵局。全國共二十一個郵區。一等局設於通商口岸及適中商業區,由華、洋郵務官充當局長,兼理本段內所有郵局之日常事務。二等局設於內地要邑,郵務員充任局長,兼理特定指明之三等郵局及郵寄代辦所之日常事務。三等局設於通商城鎮,由郵務生充任局長,郵寄代辦所設於不甚繁盛地方,由本地商人經辦之。舊時郵務總辦改為郵務長。

河南汴洛鐵路並入海蘭公司辦理。

《中華實業界》、《中華小說界》在上海創刊,由中華書局主編。

3日,袁批準內務部改定之各省重複縣名。各省二縣同名者七十四,三縣同名者十二,四縣同名者四,五縣同名者三,六縣同名者一。所擬新名標準,均以古代郡邑境內山川為限。同名縣先置者不改,後置者改之,應改稱該縣之最古名稱。

4日,以胡仁源代理北京大學校長。

5日,國務總理熊希齡批駁何秉忠改立君主國呈文。批文曰:

“共和為世界最良之政體,亦今近大同之趨勢。法美先進諸國,艱難締造,成績已彰。吾國共和成立,五族一家,悉本政治改革之初衷,並無種族猜疑之謬見。況清廷讓德,昭墨猶新,友邦讚成,國交益睦,允宜帝製之毒螫,示寰宇以更新,用以綏定人心,鞏固國本。前據裘平治等呈……逞意妄陳,乖謬已極,本應予以嚴辦,姑念鄉曲陋儒,罔(無)知大體,從寬免究。倘再以此等謬妄之誤,搖撼觀聽,斷不能屢邀寬典也。”

8日,公布《全國水利局官製》共十四條。

大總統令規定總統、副總統年俸。國務院呈稱:大總統年俸,於民國二年(1913年)12月30日經國務會議決,定為年俸三十六萬元,辦公費一百五十萬,交際費五十四萬元。均自民國二年(1913年)10月起支付。秘書廳各項開支,自民國三年(1914年)起應另定官製,由國庫開支。副總統年俸為十二萬元,交際費二十四萬元,不另支辦公費等。袁批示:應減定大總統月俸三萬元,按八成起支。辦公費月支四萬元,交際費月支四萬元,作為定額。

袁令歸化城、張家口、多倫諾爾、赤峰、洮南、龍口及葫蘆島等七處開為商埠。

9日,以巢鳳岡督辦東三省銀錢局及廣信公司等事宜;禁止哥老會活動;政治會議召開第二次會議,討論救國大計諮詢案及增修約法程序諮詢案之審查報告。

10日,袁世凱違法解散國會,宣布停止參眾兩院現有議員職務,並下令於陝省嚴拿革命黨。交通部接收滬嘉鐵路。

11日,公布《契約條例》,共十七條;公布《契約稅條例》共十二條、《販賣煙酒特許牌照稅條例》共十五條、《所得稅條例》共二十七條。

袁命政治會議討論特設製法機關。

13日,公布《公司保息條例》共十八條、《公司條例》共二百五十一條。分各種公司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西班牙駐華全權公使白斯德向袁世凱呈遞國書。

14日,批準裁撤稽勳局。政治會議討論祭天祀孔諮詢案。

16日,公布《督征、經征、分征官解款足額獎勵條例》共十條,以及官額外增加獎勵條例共十一條。

17日,公布《文官甄別程序條例》共十五條,定於1月25日開始甄別高等文官。北京政府召開財政會議,議決《國幣條例》、《國幣條例實施細則》,定於2月7日公布。

19日,葡萄牙特命全權大使向袁世凱呈遞國書。公布《造幣廠官製》共五條。北京政府內務部規定:保護宗教,以有係統、有經典、有曆史之宗教為限,其他如混元門、有理教、黃天教、哼哼教、六門神教等等,均不在保護之列。刺殺宋教仁之案犯應桂馨在天津火車上被刺身亡。

20日,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製令》共十九條。

21日,郵局改組後,退信處改設於天津、上海、廣州郵務管理局,該三處分別辦理華北、華中、華南等郵區退信事宜。

23日,陳其美奉孫中山之命赴大連策劃討袁軍事,於本日自日本神戶啟程,26日抵大連。

27日,接見大連各負責同誌,決定從奉、魯方麵著手運動,並即函告孫中山籌款接濟,同時設立機關,聯絡同誌。

袁特派朱家寶、楊士琦為高等文官甄別委員會委員。內務部通告臨時政府期內教會立案一覽表,計有孔道會、孔教會、孔社、性道會、大成社、中央佛教總會、蒙藏佛教聯合會、中央佛教公會、中國佛教青年會、番漢僧俗佛教聯合會、中央道教總會、中國回教俱進會、中國耶穌教自立會、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中華基督教會、世界宗教統一會。

北京政府司法部舉行第一次司法人員甄別試驗。

24日,政治會議審議組織製法機關諮詢案及約法會議組織法建議案;總統批準內務部規定每年農曆元旦、端午、中秋及冬至諸節日,全國官民休假一日。

26日,袁公布《約法會議組織條例》,共二十二條,規定約法會議議員之選舉,以政府列名冊者為限,不在名冊者,選亦無效。

29日,公布《約法會議議員選舉程序施行細則》共十三條。奉天省增設台安縣。

國務院通令:五年內,京內外各官公署不得興築,自此申誡後,倘仍蹈前轍,從嚴懲辦。北京政府政治會議開第六次會議討論祭天、祀孔及借債籌辦八旗生計等案。

31日,英國要求將滇邊艮東土司地方劃歸英國管理,滇省政府對此予以拒絕。袁世凱令論才試士,嚴禁門生、夫子之名稱。北京政府導淮借款草約成立。

本月,日本《新公論》雜誌發表列強對華侵略概況:(一)租借地、租界、外國駐屯軍、稅關、僑民。(二)鐵道、銀行、貿易、借款。(三)中國債務至民國二年約計二十五億元。此外還附有外國各商行要求義和團時期損失賠償費,數目亦大。

湖南國民黨人鄒永成、王道於日本東京發起組織民義社,以鋤民賊、鞏固共和為宗旨,號召進行第三次革命。本年春,社員紛紛返國,進行反袁活動。該社以後集體加入中華革命黨。穀鍾秀於上海創刊《正誼》雜誌,該誌以指導社會,忠告政府為宗旨。

2月:

1日,公布《法律編查會規則》共十二條、《礦務監督署官製》共十四條、《修正法製、銓敘、印鑄各局官製》共三十一條。袁命福建漳、廈暫歸交通部管理。命段芝貴代理湖北都督。

3日,袁核準特設清史館,裁撤法典編纂會,各地方自治會立予停辦。

4日,孫中山致書南洋同誌,告以成立機構繼續討袁。袁公布約法會議議員選舉會之選舉日期令,此令規定該選舉至遲不得超過民國三年二月二十日。袁令嚴禁同盟會秘密活動,一經查獲,即行嚴懲。北京政府政治會議議決重訂各省省議員另行召集案。

6日,袁世凱令將自治製度交內務部與各省一並厘訂,彙案辦理。

7日,袁世凱令:宗教信仰,聽人民自由,未便特定國教;全國以祭天之禮為通祭。以夏曆二月、八月為祀孔之日。晉封和闐回本木沙為鎮國公。公布《製定國幣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北京政府政治會議開第七次會議,討論整理短期外債與長期內債諮詢案。

9日,命周自齊代理財政總長,朱啟鈐兼代理交通總長。

10日,政治會議召開第八次會議,討論停止各省省議會議員職務,及核定國慶紀念日期兩諮詢案。

11日,特派張鳳台為政治會議委員。以朱啟鈐為知事試驗主試委員會委員長,馬彝德等為知事試驗監試委員。國務總理熊希齡通令京外經手借款官吏,不得再有回扣情事,否則以贓私論,即交司法嚴懲。北京政治會議呈請規複文廟,袁批交內務部分別令各省飭屬遵辦。北京政府交通部與法國中法實業銀行簽訂欽渝鐵路借款合同。

12日,袁世凱準國務總理熊希齡辭職。北京政府與美國美孚石油公司訂立合辦煤油礦合同;北京政府聲明加入萬國郵政會。

13日,以段祺瑞兼代河南都督,原督張鎮芳準予辭職。

14日,袁令:嚴禁法官加入政黨,其已列名黨籍者,必須一律脫黨。財政部公布民國二年度全國預算(1913年7月至1914年6月):歲入557296145元;歲出,642236876元。交通部與中英公司訂立《上海楓涇鐵路清還抵欠合同》,借英鎊37萬5千鎊,以此款償還南京臨時政府向日本所借之300萬日元欠款。

15日,財政部通電本年照舊於閏月加征糧租。

16日,廣東官商集議維持紙幣辦法。內務部舉行第一屆縣知事考試,各省應試者2068人。

18日,袁下令嚴禁上級官署對所屬以及商民因公請求事項托故留難與索要費用,否則,將嚴予懲辦,以儆官邪,而彰法紀。梁啟超條陳司法計劃十端,該十端主要是澄清吏治,民法、刑法等方麵事項。

因巡捕驅趕菜攤與拘捕華人,廈門鼓浪嶼商民舉行罷市。

19日,任命梁啟超為製印局總裁,特派劉若曾為政治會議委員。以孫寶琦為高等文官甄別會委員長。公布《修正約法會議議員資格審定會組織令》。

20日,特任章宗祥為司法總長。以董康代理大理院院長。特任嚴修為教育總長。北京政府不承認漢冶萍公司對日借款。

23日,以董康為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24日,北京政府財政部暫設籌辦公債所,以籌集國內公債。

25日,袁命王式通為約法會議秘書長,並公布《約法會議秘書廳組織令》。公布《各省薦任以上文官赴任憑限規則》。內務部奉準設立編訂禮製會。山東樂安縣民眾暴動,殺死縣知事。

26日,北京政府政治會議召開第十次會議,討論停止省議員職務與整理短期內外債諮詢案之審查報告。

27日,北京政府政治會議呈複袁世凱,請一律解散各省省議會。

28日,袁下令解散各省省議會。以錢能訓充任“編訂禮製會”會長。命蔡儒楷為高等文官甄別委員。

本月,孫中山於日本創立法政學校,推寺尾亨為校長。黃興於日本創辦浩然廬。革命黨人於東京、菲律賓、上海、大連等處加入中華革命黨,並從事討袁工作。

3月:

2日,公布《文官恤金令》,共分終生恤金、一次恤金、遺族恤金三種。公布《治安警察條例》、《警械使用條例》。特派蔣尊簋為政治會議委員。

3日,台灣人羅福星密謀抗日複台,事敗遇害。臨難了無懼色,親書:“不死於家鄉,永為子孫紀念;而死於台灣,永為台民紀念耳!”並以“中華民國,孫逸仙救”八字為首寫成《祝我民國詞》一首:“中土如斯更富強,華封共祝著邊疆。民情四海皆兄弟,國本滄桑氣運昌。孫真國首著光唐,逸樂豐神久既章。仙客早貶靈妙藥,救人於病身相當”。

北京政府公布《預戒條例》,由警察廳、縣知事施行之。預戒對象為:(一)無一定職業常有狂暴之言論者。(二)妨害他人之集會或欲行妨害者。(三)不問公私,幹涉他人之業務行為,妨害其自由或欲妨害者。(四)不知檢束,常有違反社會道德,或阻撓地方公益之言論行為者。(五)意圖為第二款、第三款之妨害,而使用第一款第四款情形者。

同日,北京政府將安徽商辦鐵路收歸國有。

4日,公布《覲見條例》共十一條,規定特任官、簡任官、薦任官於任命後覲見大總統。同日,公布《製鹽特許條例》。以熊希齡等辦石油礦事宜。以李經羲為約法會議議員資格審查會會長,以蔡鍔、姚震、餘啟昌、董鴻禕、饒漢祥、胡詒穀、朱深、黃德章為約法會議議員資格審定會會員。

6日,以張廣建為甘肅民政長兼甘省都督。以曹寶江為各區礦務監督署署長。山西盂縣鄉民為抗稅而暴動,縣知事率兵鎮壓,槍殺四十餘人,眾各散去。北京政府財政部改組,清查官產處,以李熙為總辦。

9日,袁世凱批準並發布設置清史館令。

11日,北京政府公布《礦業條例》共一百一十條。公布《褒揚條例》共十三條,其中第一條第二款仍有:“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得受褒揚。

12日,孫中山派夏重民約梁衛平、朱執信、鄧鏗等赴香港部署反袁軍事,當時聞訊前來參加者,有黃埔陸軍小學第六期生張發奎、薛嶽、歐陽磊、劉尚沛、譚在英、黃之懷等。

北京政府公布《會計條例》共三十六條,《審計條例》二十九條。以顏惠慶為全權代表,赴海牙參加萬國禁煙會議。袁世凱下令:凡保薦縣知事之保薦非人者,惟原保薦長官是問。

17日,陳其美於大連策動討袁未成,返抵日本。俄國撤退駐北京、直隸等地軍隊。北京政府因去年南京戰事,商民損失無算,經商民迭次要求,答應賠款一百五十萬元。

18日,北京政府之約法會議開會,選舉孫毓筠為正議長,施愚為副議長,議員共五十七名,馬良為會議主席。

23日,“約法會議”討論議事規則案。

24日,討論袁氏所提增修《約法大綱》案。英國代表麥克馬洪與西藏“代表”倫興夏托拉,在印度德裏背著北京政府密訂麥克馬洪線協議:把中印東段邊界地區中國之九萬平方公裏領土劃入印度版圖。本年7月,中國代表向西姆拉會議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文件,中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25日,袁命王式通為政治會議秘書長,顧鼇為約法會議秘書長。

28日,北京政府政治會議討論停辦各地初級審檢廳及各縣審檢所,並厘定刑法諮詢案。司法部公布《律師甄別章程》共十一條。

31日,以汪大燮為平政院院長,專門審察處理行政官吏之不法行為與不正當行為,並公布《平政院編製令》共二十九條。公布《民業鐵路條例》共六十五條、《礦業條例實施細則》共八十六條、《權度條例》(度量衡)共二十四條。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定新尺、新斤為標準。約法會議討論《增修約法大綱案審查報告》。中國政府交通部、財政部與中英公司訂立寧湘鐵路借款合同(南京至湘省)。

本月,孫中山致黃興書,追溯討袁失敗原因,並勸其不必灰心,希望再事合作,繼續討袁。東京、上海繼續有人加入中華革命黨。

4月:

1日,北京政府將川路收歸國有,股款由政府償還,本日簽字。北京政府與中法實業銀行訂立實業借款合同。北京政府內務總長朱啟鈐呈準籌設督察禁煙處,專管禁煙事務,希望於中英續訂禁煙條約期內,禁絕全國煙毒,消除大患。

2日,北京政府以章宗祥暫代農商總長。袁世凱公布《報紙條例》三十五條,規定報紙不得刊載之內容有以下八項,(一)淆亂政體者。(二)妨害治安者。(三)敗壞風俗者。(四)外交軍事之秘密,及其他政務,官方禁止登載者。(五)預審未經公判之案件,及訴訟之禁止旁聽者。(六)國會及其他官署會議,按照法令禁止旁聽者。(七)煽動包庇讚賞救護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八)攻訐個人陰私損害其名譽者。同日,袁世凱令教育部整飭學風;令陸軍總長回京供職。

3日,任田文烈兼護河南都督,莊蘊寬為平政院肅政廳肅政使。《民事非常上告條例》呈準實施,規定凡法院錯判之案,得由大理院予以撤消。“約法會議”討論清室優待條件訂入約法問題。北京政府教育部通令各省推行通俗講演。

4日,公布《檢查廳調度司法警察章程》。

5日,公布《縣知事兼理司法事務暫行條例》、《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梁啟超發表《銀行製度之建設》文章,主張中央銀行與國民銀行兩製同時並行之折衷辦法,以純粹單一製為最後目的,而以兼采多數並存製,為過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