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中的citizenship源自拉丁語中的civitas,英日詞典是這樣翻譯的:
市民、國民身份、公民權、市民權、國籍。
查意日詞典,要查cittadinanza,日文的翻譯是:
市民權、國籍、公民地位乃至身份。所以,應該一樣。
但是,翻看日語詞典,裏麵對市民權的解釋則是:
作為市民的權利、公民權、人權、民權。
作為市民,其行動、思想、財產的自由受政府保護,享有所在國、地方自治體的參政權利。
於是,市民的解釋應該是:
居住在城市裏的人、城市的居民。在西歐,指享有參政資格和地位的國民、公民。
盡管隻是引用詞典上的解釋,但是,在日本,對市民及市民權的解釋還是頗有意思的。
首先,市民權不含國籍的意思。其次,列舉了市民享有的權利,卻沒有提到義務。也許日本的這種獨特現象和憲法第九條不無關係。
要理解古羅馬人用授予或不授予市民權來區分的想法,必須在這裏明確羅馬市民權的含義。為此,除了詞典上的解釋,根據是否擁有羅馬市民權,列舉各自具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一個方法。
權利
一、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保證一切私有財產。允許私有財產自由買賣。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與國政的權利。
三、有依法接受審判的權利。同時,在羅馬,被判死刑後,有權向市民大會提出訴訟,也就是上訴權。事實上,有羅馬市民權的人極少被執行死刑。
四、有證據證明是有獨立、自由身份的成熟男子。
在羅馬,隻有擁有市民權,隻有是社會生活的重要核心——家族一員——才會被承認是成熟的人。
義務
首先,有義務服從軍務。17歲至45歲為現役,46歲至60歲為預備役。
這項義務替代了市民另一項義務,即納稅的義務。以間接稅為主的古代稅製中,直接稅用兵役相抵的情況很普遍。因此,軍務又叫“血稅”。
法律並未規定市民不得繳納稅款以逃避軍務。隻是,對於羅馬人來說,這樣做太可恥。在羅馬,以經濟行為納稅的隻有不享有市民權因而不承擔軍務義務的非市民以及經濟富裕但沒有孩子的女人。
同樣,相比較以年貢的形式繳納直接稅,同盟國和行省都認為提供兵力支援更為體麵。羅馬當然很清楚,如果想要同化征服地,與其希望提供資金援助,不如提供兵力更有利。
從羅馬誕生之初,我就一直在講,“羅馬聯盟”章節中我也講過,在給予外國人本國國民權方麵,羅馬人是非常大度的。原因在於,羅馬軍隊的士兵必須有羅馬市民權。因此,雅典及斯巴達的軍事力量始終隻有以萬為單位的兵力,而羅馬卻可以有以十萬為單位的兵力。
在雅典,要取得雅典市民權必須父母雙方都是雅典人,即使在鼎盛期也是如此。斯巴達也一樣。但是,在羅馬則不同,隻要生活在羅馬就可以取得市民權,而且這一情形延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相反,在雅典,像亞裏士多德,盡管長年生活在雅典,甚至開設學園,為雅典文化的進步盡心盡力,但是,終其一生,他也沒有得到雅典市民權。
對於市民權,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區別也體現在奴隸的處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