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迦太基正式承認以馬西尼薩為國王的努米底亞王國。
四、從今以後,迦太基不再向與羅馬有同盟關係的國家及城邦挑起戰端。
五、迦太基釋放所有羅馬俘虜。羅馬在和約簽訂後釋放迦太基俘虜。
六、迦太基留下10艘三層槳戰船,其餘戰船和參戰用的大象全部交給羅馬。
七、在非洲內外,沒有羅馬的同意,迦太基不得發動戰爭。
八、和約生效前,羅馬軍隊駐留非洲的費用由迦太基承擔。
九、作為賠償金,迦太基向羅馬支付1萬塔蘭特,以50年為限,分期支付。
十、在確證迦太基遵守了與羅馬簽署的和約前,作為人質,由西庇阿挑選100名14歲至30歲的迦太基人送往羅馬。
比較紮馬會戰前後西庇阿提出的和談條件,我們不禁為兩者之間的差距之大而深感震驚。
第一、第二和第三項與會戰前西庇阿提出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項完全相同。
第四項是迄今為止,羅馬對所有戰敗國都會提的條件,不隻針對迦太基。
第五項也是與任何國家之間簽訂的和約中必定會有的一項。
第六項的意思是解散迦太基海軍。隻是,紮馬會戰前,迦太基留下20艘,紮馬會戰後改成留下10艘,其餘戰船全部交給羅馬。
問題應該是第七項。這才是紮馬會戰失敗的真正後果。迦太基不得發動任何戰爭,即使是自衛,也必須在得到羅馬的許可。也就是說,迦太基失去了主動交戰的權利。這樣一來,迦太基稱不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
第八項與紮馬會戰前的第六項完全相同,也是和約中必定會有的一項。
至於有關賠償金的第九項,比紮馬會戰前後翻了一倍,從5000塔蘭特增加到了1萬塔蘭特。但是,因為期限是50年,折合成每一年,迦太基需要支付給羅馬的隻有200塔蘭特。換算成日元相當於一年2億日元。
第十項是向羅馬送100名人質。後來這成了羅馬人常用的一個手段。隻是,這些所謂的人質除了不能按自己的意願隨時回國,其餘方麵和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完全一樣。挑選年輕人也是出於這樣的目的。羅馬人喜歡挑選曾經的敵國的統治階層的子弟,也就是曾經的敵國的統治階層預備軍,讓他們在羅馬學習,把他們培養成親羅馬者。說是人質,與牢獄沒有任何關係。羅馬人心目中的人質就是把他們安置在合適的人家裏,像對待家人一樣對待他們,讓他們和這家的孩子一起在家庭教師的教授下學習。
作為日本人,我最感興趣的是,在這裏隻有勝者和敗者的這一事實,沒有正義和非正義之分。他們不會認為戰爭是犯罪。如果對戰爭犯進行審判的話,漢尼拔當之無愧應該是一號戰犯吧。
的確,和約的內容有些苛刻。但是迦太基不像有些加盟羅馬聯盟的羅馬同盟國,不僅部分領土遭到沒收,成為羅馬的國有土地,必須向羅馬支付租地費才能耕種這些土地,而且還要承擔為羅馬聯盟軍提供兵力的義務。也不像西西裏那樣變成羅馬的行省。雖然交戰權利受到限製,雖然海軍事實上被解散,但是,作為自治國,其餘的一切都保留下來了。對於迦太基的內政,羅馬也不加幹涉。而且,從後來羅馬與馬其頓、敘利亞之間締結的和約內容來看,很難說,羅馬隻對迦太基苛刻。
羅馬人把第二次布匿戰爭叫做“漢尼拔戰爭”,可見,第二次布匿戰爭是迦太基方麵挑起的。盡管首先宣戰的是羅馬,那也是因為漢尼拔設下的圈套太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