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人是多神教民族,而多神教是一種互相認同不同宗教信仰的生活方式。因此,認同其他神靈,唯獨不認可基督教的想法,違反了多神教的精神。即單獨排斥基督教徒的想法,違反了羅馬人“寬容”的思想,因此不符合羅馬人的性格。這是那些即使不信仰基督教的羅馬人,也無法徹底鎮壓基督教徒的原因所在。而反過來,羅馬人承認基督教時,也會語帶含糊的原因也就在這裏。
但是,僅僅在這道敕令頒布兩年之後,君士坦丁發布了“米蘭敕令”。不過,這道被公認為史上第一次承認基督教的“米蘭敕令”,其內容恐怕也無法讓基督教徒覺得十分滿意吧。因為就連這道敕令,也是立足於羅馬的“寬容”思想上的。
由君士坦丁和李錫尼兩位皇帝共同簽署,於公元313年6月發布的“米蘭敕令”,全文如下:
很久以來,我們二人(君士坦丁與李錫尼)始終認為信仰自由不應受到限製,每一個人都應該根據自己的信念和願望,信奉自己所選擇的宗教。因此,在我們所管轄的帝國西部,基督教早已得到承認,並允許他們為加深其信仰而舉辦有關儀式。然而,這種意願在法律實施時給執行者帶來了困惑和混亂,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將此問題作明文的規定。
我們,正帝君士坦丁和正帝李錫尼於米蘭相聚,共商帝國大事。我們一致認為,在所有事關萬民的大事中,首先應該作出規定,保證尊重對神的信仰。
無論基督徒或信奉其他宗教的國民,個人選擇宗教信仰的權利皆應得到完全的認可。無論哪一方天神,都應得到崇拜和尊重,隻要它能為作為統治者的皇帝及其臣民帶來和平與繁榮。從有利而且明智的角度出發,我們一致同意,我們二人屬下的所有臣民,都應該得到宗教自由的權利。
自今日起,無論是基督徒還是其他教徒,都可以自由無條件地保留其虔誠的信仰,以及舉行相關的宗教儀式,不受任何幹擾和幹預。無論是何等神明,我們都期望它以至高無上之存在,普降幸福於萬民,引領帝國全體走上和平與融合之路。
從下文開始,敕令的內容從宣布國家新政轉為具體指令,是給那些負責實際貫徹落實的帝國各地的行政長官們:
以上是我們二人之決定。故自今日起,以往頒布的有關基督教的所有法律規定(主要是指戴克裏先皇帝製定的鎮壓基督教的諸法)一概無效,凡基督教信仰者可以無條件地保留其信仰,不受任何幹擾。
給予基督徒的信奉其宗教的絕對自由,同樣也適用於信奉其他宗教的教徒。我們認為,全麵承認宗教信仰之自由,有利於帝國的和平。而且,任何神明和宗教,其名譽和尊嚴都不容遭到詆毀。
基督徒曾飽受不平的待遇。在此特別規定,基督徒之前被沒收的聚會祈禱的場所,必須立即予以歸還。另外,那些曾經屬於教會或者教區的資產,也即刻物歸原主。依照上述規定,對那些以拍賣方式購買了教會財產的人,在交還財產後,國家將以公平的價格補償其經濟損失。
讀完“米蘭敕令”,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發布命令的這兩位皇帝中,君士坦丁並未表示要改信基督教。此外,這道敕令也沒有給予基督教有別於其他宗教的特別優待。這隻是一道全麵認可羅馬帝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並公之於眾的法令。
盡管如此,“米蘭敕令”依然有充分的理由被人們認定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曆史文獻。因為在公元313年,這道法令頒布後,羅馬人持續了一千多年的傳統宗教觀念被徹底打破了。
在這之前,羅馬要求屬於“共同體”(Res Publica)的公民,不論個人信仰何種神靈,都必須對“共同體”的守護神——傳統的羅馬諸神,保持一定的敬意。在羅馬軍中,無論信奉基督教、密特拉教,還是太陽神,那都是官兵的個人信仰自由。但每年的1月1日,官兵必須聚集在軍團基地的中央廣場上,在舉行給羅馬諸神的獻祭儀式之後,對身兼最高司令官的皇帝宣誓忠誠。這時就要求大家暫時將個人信仰放在一邊,全體行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