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朝的基層政權清朝對社會的控製,稅收采用裏甲製度,治安采用保甲製度。
形成了特有的“保甲”與“裏甲”相輔相成的雙軌鄉治製度。此外,清政府還把在少數民族聚居的東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區劃為特別行政區,采取與內地不同的行政管理辦法。
1.保甲製清朝的保甲製度,是在縣以下的城鄉分為保、甲、牌三級組織。
即每十戶編為一牌,設牌長(頭)一人;十牌為一甲,設甲長一人;十甲為一保,設保長(正)一人。保甲作為基層政權組織,其主要功能集中在維護基層社會治安,清查人口,防止人民反抗。八旗旗民和漢人雜處地方一律實行保甲編製。
2.裏甲製度
清朝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詔令各州縣每三年(後改五年)要編審戶口一次,並且編造戶口簿冊,以鄰近的110戶為一裏,推舉其中丁糧多的十戶為裏長戶,輪流擔任裏長。裏甲的職責首先是催征錢糧,管理民間事務,處理民間糾紛,維持社會治安和防禦自衛。其次是負責戶口管理,防止鄉民隨意外流。裏甲製在清初實現賦役改革過程中,在保證封建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社會經濟恢複和發展方麵曾經起到積極作用。
3.特別行政區的基層組織由於東北、蒙古、新疆和西藏等地,遠離中央政府所在地,清政府結合這些地區聚居的少數民族的曆史情況設立了特別行政區,采取跟內地不同的行政管理辦法,建立各不相同的基層政權組織形式。在東北地區實行兵民一體、軍政合一的八旗製度;在蒙古地區實行盟旗製度,即分盟、旗、佐三級;在新疆地區根據各族的不同情況,分別建立了紮薩克、伯克和知州、知縣製度。在西藏地區,其政權基本單位是“宗”,相當於內地的縣。宗以下的基層組織是鄉,鄉設卻本,相當於內地的鄉長。卻本之下為米米(或稱“新本”或“俄巴”),米米之下,還有家本,相當於村長和組長。
中國近代社會的基層政權
一、清代後期的基層政權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變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帝國主義和中國的封建主義相勾結,不斷強化對基層的反動統治。清代後期注重保甲製度,清末實行城鄉分治,在縣以下城鎮地區實行鎮建製,1909年清政府頒布的《城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府廳州縣治城廂為“城”,城廂外的市鎮、村莊、屯集,人口滿5萬者設鎮,不足者為“鄉”。此後,鄉與鎮成了清末的基層政權組織。
二、太平天國時期的基層政權太平天國鄉官製度是按照《天朝田畝製度》的規定,仿照太平軍的軍製建立起來的,它以戶為單位進行編製。五家為伍,設伍長一人;五伍為兩(25家),設兩司馬一人;四兩為卒(100家),設卒長一人;五卒為旅(500家),設旅帥一人;五旅為師(2500家),設師帥一人;五師為軍(12500家),設軍帥一人。太平天國的鄉官製度是我國農民革命政權所建立的唯一的一種基層政權組織。鄉官的職責為:(1)分配土地;(2)管理國庫收支;(3)安頓鰥寡孤獨殘疾者的生活;(4)督促農、副業生產;(5)主持宣傳教育和宗教儀式;(6)保舉人才,保升和奏。
鄉官的產生,有委派、保薦和選舉三種方式。由人民選舉鄉官,本是一種曆史的進步,是中國政治製度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變化,但事實上由於較為複雜的原因,大量地主分子進入太平天國基層政權組織,擔任了各級鄉官。太平天國的基層政權組織,在短短幾年之內就被地主分子所腐蝕,太平天國農民革命運動的失敗,不能不說明基層政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