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基層政權建設的現實問題與對策(2)(1 / 3)

(四)加強製度建設,實行規範管理加強鄉鎮政權的法規製度建設,實現鄉鎮政權組織的規範運作,既是有效發揮鄉鎮政權組織職能的需要,也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主法製建設的必然要求。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從中央到地方,為在製度上保證基層政權建設和有效發揮基層政權作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推動了鄉鎮政權建設:

一,是完善鄉鎮人大的法規製度建設。1986年12月,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進行了修改,使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製度走向完善。全國許多地方製定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使人大的日常工作走向規範化。

二,是製定鄉鎮政府暫行工作條例,實行鄉鎮政府的規範化管理。各地為適應農村經濟工作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的需要,積極探索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和規範管理的途徑與方法。對鄉鎮政府的性質、地位、職責、任務、組織機構、組織方式、人員配備、管理方式等進行全麵、細致的規定,使鄉鎮一級以政權組織為主體的各個機構的工作走上法製化、規範化、有序化的軌道,提高了鄉鎮基層政權的工作效率。

三,是製定配套的法規製度,促使鄉鎮政權的完善和有效發揮。1985年4月,財政部頒發了《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198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全國區、鄉、鎮黨政機關人員編製的有關規定》。1998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五屆三中全會對改革20年來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取得的成就和積累的經驗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做出《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衝破僵化體製和陳腐觀念的束縛,進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探索。”“要堅持和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直接選舉製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鄉鎮政府要切實轉變職能,精簡機構,裁減冗員,目前要堅決把不在編人員精簡下來,做到依法行政,規範管理。鄉鎮政權機關要實行政務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表明今後一個時期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發展指明了方向。標誌著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和農村組織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以全麵推進村民自治為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階段。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舉措,對於發展農村經濟,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和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都起到了積極、規範的作用。

(五)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努力提高鄉鎮幹部素質當前我國農村基層幹部的主流是好的。我國農村幾百萬基層幹部,是貫徹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完成各項任務、團結帶領廣大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骨幹力量。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農村幹部的素質與發育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任務和要求不相適應。因此,改革鄉鎮幹部人事製度,提高幹部素質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鄉鎮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

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到位和現代化農業的進一步發展,能否適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要求,帶領廣大農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成為對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現實考驗。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後,我國農業將麵臨多方麵的挑戰和機遇,那種傳統的“大老粗”式的鄉鎮幹部已遠遠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鄉鎮幹部隊伍十分重要。人事製度改革和人員素質提高有兩個主要方麵的工作:一是改革鄉鎮幹部的任用製度,克服用人上的短視行為,規範運作程序,防止組織人事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實行幹部的選任製和聘用製,實行幹部任前公示和競爭上崗等製度,改變幹部隊伍的結構,提高幹部隊伍的活力,促進鄉鎮幹部素質的提高。二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基本理論、法律知識、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知識以及黨和國家的各項農村政策為內容,加強幹部隊伍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政策水平、法製觀念和管理能力。

首先要加強鄉鎮幹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鄉鎮幹部政治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的貫徹執行,直接關係到黨的基層政權建設。當前主要要加強鄉鎮幹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他們的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引導他們澄清認識上的誤區,解放思想,促進農村經濟上一個新台階。由原來的行政命令變成用“看得見摸得著”的事實來引導農民,靠實實在在的服務來幫助農民;把過去“指手劃腳”變成“做給農民看,帶領農民幹”,增強了工作的示範性、直觀性和主動性,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帶領農民安居樂業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