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村民委員會民主自治建設(3)(1 / 3)

3.縣(市、區)對村民自治的規定縣是直接麵對農村、功能最完備的一級地方政權實體,亦是國家體係與社會體係之間的轉折點和分界線。縣級國家機關作為建製主體,有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和縣黨委的聯合,縣民政局和基層政權領導小組等多個主體。縣級國家機關建製的主要任務是將國家和上級機關的法律、法規文件進一步具體化,使其操作性、應用性、靈活性更強。由於縣級建製與實際工作需要聯係較緊,所製定的規章、製度,大多帶有工作指導性質。縣級國家機關因此成為國家治理農村的基本政權單位,在村民自治的立法或建製主體中居重要地位。

4.鄉鎮對村民自治的規定鄉鎮是國家的基層行政建製,且處於農村社會之中。

鄉鎮國家機關直接麵對農民。從村民自治與國家管理的關係看,鄉鎮國家機關直接擔負著指導和規範村民自治運作的功能,是村民自治的建製主體之一。鄉鎮國家機關主要是製定一些工作指導和具體明確鄉與村關係的規定。由於農村政治體製變動較大,基層政權建設尚處於完善之中,鄉鎮建製主體以鄉政府為主。

在省、地區、縣、鄉四個層次中,省和縣的地位最為重要,其立法或建製狀況與村民自治的製度化運作密切相關。

(三)村級對村民自治的規定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村民要正常開展村民自治活動,必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本村實際情況製定出各種規章、規定和具體製度。即依法建製,以製治村。因此,村也是村民自治的建製主體之一。但是,作為建製主體,村與國家機關明顯不同。

章程、製度的合法性基礎,主要來自村民的共同約定和遵守。

章程、製度就既有單項性的,也有綜合性的。隨著《村民委員會織織法》的貫徹實施,全國各地根據依法建製、以製治村的原則,製定出各種規章、規定和製度。這些規章、規定和製度主要有綜合性規章和單項性規章兩類形式。

1.綜合性規章綜合性規章指涉及到村民自治活動和村務管理的主要內容,結構形式較為完整、規範的規章。這類規章的層次高,綜合性強,一般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製定或通過,具體分為三種形式:

(1)村民自治章程。它是現階段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最規範、最權威的綜合性規章,其內容涉及到村務各個方麵。

(2)村務規範化管理的規定。是指對全村各項事務進行全麵、綜合的規範化管理而指定的規章。

(3)村規民約。是關於村風民俗、公共道德、公共秩序、遵紀守法和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麵的綜合性規定。

2.單項性規章單項性規章是指與村民自治相關的靈活性、針對性較強的各種專門規定。

(1)村民自治的程序性規則。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程序、選舉原則等。

(2)村民自治組織的規則。如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村委會工作規則等。

(3)村務管理製度。包括村務公開、財務管理、村民監督、土地、宅基地、林木和水電管理、人民調解、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和救濟、村民檔案等方麵的製度。

二、村民自治的形式目前我國農村各地實行的村民自治主要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一)村民群眾自治村民群眾自治即由農村人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這一基本原則精神體現在各級層麵的立法或建製中。村民群眾自治的原則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自治的主體是本村的村民群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第27條規定: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製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以上規定將村民自治主體限定於本村範圍的村民群眾,反映了中國農村人口的地域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