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1)(1 / 3)

街道辦事處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及設置原則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基礎,在整個城市管理與建設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推動城市經濟與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深化城市改革,安定社會,建設現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須加強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建設,做好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工作。

一、街道辦事處的性質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根據憲法這一基本規定,《地方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市、市轄區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法律規定了市、市轄區是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是中國城市基層政權。法律明確了城市的基層街道辦事處是我國直轄市、省轄市下設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城市地區的基層行政組織,是城市管理組織係統的基礎組織,而不是一級國家政權機關。

二、街道辦事處的地位

《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法律之所以規定街道辦事處是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是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工作。二是為了加強政府與居民群眾的聯係。

我國各級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解決群眾的疾苦。然而,城市基層人民政府轄區內居民眾多,很難做到全麵了解、全麵洞悉居民的思想、了解他們生活等各種情況,從而不能密切聯係群眾。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城市基層人民政府和居民群眾的中間環節,就解決了政府與居民群眾密切聯係的問題。由於街道辦事處是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由於這一性質,決定了街道辦事處的地位:

第一,它不是國家一級政權機關。它不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不設立審判機關,不設立檢察機關。

第二,它不是一級人民政府。因為政府是由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政府成員是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由人民代表選舉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撤換和罷免的權利;而街道辦事處的主任、副主任是由上級人民政府任命和撤換。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要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對人民代表大會和它設立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監督;而街道辦事處隻對它的上級機關城市基層人民政府負責,執行城市基層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它是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行政組織。因為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是中國城市地區設立的最低一級的國家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又是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係,所以它是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基層行政組織。

第四,它具有基層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和社會事務管理職能。

目前,中國城市管理組織係統,從縱向結構來看,直轄市和省轄設區的市,管理組織係統分為三個層次,即最高層---市人民政府以及下設的各職能部委、局;中間層---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及下設的各職能局、科;最低層---街道辦事處。不設區的市(縣級市)管理組織係統分二個層次,即高層---市人民政府以及下設的各職能局、科;低層---街道辦事處。可以看出,不論是直轄市、省轄設區的市,還是不設區的市,在城市管理縱向結構組織係統中,街道辦事處都是基層組織。

街道辦事處派出機關的性質和城市管理的基層組織的體製,存在著弊端:其一,不是一級政府和政權,缺乏管理權威,難以進行領導和決策;其二,條塊分割,對轄區內的區以上機關、廠礦、學校,難以進行協調;其三,不建立財政,經濟建設受到製約,影響城市的經濟發展,對此,不少專家、學者和各級人民代表以及實際工作者,都提出了改革城市基層政權體製的建議。

三、街道辦事處的職能街道辦事處的性質,即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決定了它具有城市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能。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與《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的有關規定,聯係當前街道辦事處工作的實際情況,街道辦事處的職能主要有以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