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社區發展和社區建設是在實行市場經濟之後為適應新的社會形式而逐漸展開的。市場經濟的推行,使國家包攬一切,生產統一計劃,消費統一安排的舊體製得到了改革,“單位人”成為“社會人”,“集體事業”變為“社會事業”。尤其在改革開放以後,城市下崗失業、農村勞動力外流、社會流動加速、白發浪潮等社會問題的日趨嚴峻,使得多項改革都需要以城鎮居民或鄉村農民為主體的情況下,社區建設就成了新形勢下促進社會健康運行和經濟穩步發展的最佳選擇。
1991年,民政部在社區服務的基礎上,提出在城市調動社會各方麵力量,共同開展“社區建設”的工作思路,從而在我國正式推出“社區建設”這一概念。1998年7月,配合國家政治體製改革與政府機構調整,“社區建設”概念正式被國務院認可,並責成新組建的民政部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司“指導社區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的職能,從而使我國社區建設有了組織上的保證。2000年11月,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重大決策,並頒布《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明確了城市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使得我國的社區建設有了正式的製度保證,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二)社區建設的基本含義
在許多國家,社區建設指的是強化社區要素、發展社區組織、增強社區活動、提高社區居民生活水平的活動。根據《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我國社區建設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社區力量,利用社區資源,強化社區功能,解決社區問題,促進社區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協調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社區成員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過程。
(三)社區建設的對象實體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關於社區建設的對象實體問題,存在著種種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將社區建設的區域界定在街道辦事處轄區範圍比較適宜;有的認為將社區建設的範圍界定在居委會轄區比較適宜;還有的認為把通常所說的“住宅小區”或者“生活小區”作為社區建設的對象。
要確定社區建設操作對象,必須考慮幾個因素,首先,要求對象實體必須具備社區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含義;其次,具有比較明確的社區邊界;具有權威的社區組織和權威機構;最後,還要既便於組織、聯係廣大市民群眾,又便於社區服務設施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上述因素的多重統一,決定了我國社區建設的對象實體,既不是省市行政區,也不可能是住宅小區和生活小區。那麼什麼是我國的社區建設對象實體呢?我們認為,應該把“基層法定社區”作為我國社區建設的對象實體。所謂“基層法定社區”是指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三個層次的轄區共同體共同作為社區建設的對象實體,這不僅滿足社區建設工作對操作對象的一係列要求,有助於實現社區建設的多重目標,而且有利於社區建設的優勢互補和社會整合。
二、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我國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製,強化社區功能,鞏固黨在城市工作中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加強城市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提高人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擴大基層民主,密切黨群關係,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社區建設的基本原則:一是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以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社會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為宗旨,把服務社區居民作為社區建設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二是資源共享、共駐共建。充分調動社區內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組織等一切力量廣泛參與社區建設,最大限度的實現社區資源的共有、共享,營造共駐社區、共建社區的良好氛圍;三是責權統一、管理有序。改革基層社會管理體製,建立健全社區組織,明確社區組織的職責與權利,改進社區的管理與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增強社區凝聚力;四是擴大民主、居民自治。堅持按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科學合理的劃分社區,在社區內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逐步實現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五是因地製宜、循序漸進。堅持實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從居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和熱切關注的社會問題入手,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社區建設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