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疏浚物傾倒與海洋環境(1 / 2)

疏浚是為了保障船舶通行安全的必要活動,廣泛應用於:①開挖新航道、港口和運河。②浚深、加寬和清理現有航道和港口。③疏通河道、渠道,水庫清淤。④開挖碼頭、船塢、船閘等水工建築物基坑。⑤結合疏浚進行吹填造地、填海等工程。⑥清除水下障礙物。疏浚物是指從河口、港口、碼頭、航道和其他水體底部挖掘出的物質。這些疏浚物中的絕大部分成分為天然沉積物,一小部分由於人類的活動而受到汙染。疏浚物中的汙染物一般分為無機物(汞、鉛、銅、鋅、鎘等)、金屬有機化合物(甲基汞、三丁基苯等)和有機物(烴類、多環芳烴類、多氯聯苯等)。脫除疏浚物中汙染物的方法有高溫清除、高溫吸附固化、分離和生物法。

長期以來,疏浚物主要通過兩種方法進行處置:一種方法是吹填的方法,即在需要填方的地區修築圍堰,然後將疏浚物吹填在內的方法;另一種是拋泥的方法,一般在特定的海域內設置傾倒區,將疏浚物運輸到此處傾倒於海。吹填施工往往出現泥水從圍堰上的溢流口向外部擴散,引起二次汙染的問題。當這些疏浚物進行海上棄置時,就要考慮傾倒活動對傾倒區及周邊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並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目前,我國年疏浚物海洋傾倒量達上億立方米。由於海洋傾廢區大部分設置在河口、近海海域,而這些海域又多為海洋捕撈、水產養殖、幼魚幼蝦保護區域,疏浚物的傾倒會影響其他海洋資源的有效利用,並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災害。因此,疏浚物的傾倒與其他海洋活動及海洋環境保護之間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麵。

危險廢物的海洋處理危險廢物的海洋處理就是利用海洋巨大的環境容量和自淨能力,使固體廢物消散在汪洋大海之中。海洋處置廢物方法有兩種:一是海洋傾倒,二是海洋焚燒。

(1)海洋傾倒:固體廢棄物直接投入海洋的一種處置方法。它的根據是海洋是一個龐大的廢棄物接受體,對汙染物質有極大的稀釋能力。海洋傾倒要求選擇合適的深海海域,且運輸距離不要太遠,又不會對人類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2)海洋焚燒:是利用焚燒船將固體廢棄物進行船上焚燒的處置方法。廢物焚燒後產生的廢氣通過淨化裝置與冷凝器後排出,冷凝液排入海中,氣體排入大氣,殘渣傾入海洋。這種技術適於處置易燃性廢物,如含氯的有機廢棄物。目前對這一方法還有很多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製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

溫排水與海水溫度溫排水是指用作電廠凝結器的冷卻水,溫度升高約8℃~10℃後重新排回海洋、湖泊、河流、水庫的那部分水。水域中大量溫排水的存在,使受納水體溫度升高,擾亂了水體原有的溫度分布,出現了質量、能量的遞變和重新分配,對水域的水質和生態產生很大的影響。

聯合國海洋汙染專家組就曾對此問題做過研究。研究結果顯示,水溫的升高會使飽和溶解氧降低,加快有機汙染物的分解速度和水生物呼吸,引起耗氧量顯著增加,一些有毒的浮遊生物大量繁殖,容易引起赤潮;水溫的增加會提高水中有毒物質的毒性和水生生物對有害物質的富集能力,某些汙染物的毒性增加;還有許多對溫升敏感的生物,其物種的數量、種群結構、新陳代謝行為會受到明顯的影響。

《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規定,對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海水,人為造成的海水溫升夏季不能超過當地、當時1℃,其他季節不超過2℃;對於第一類和第二類海水,人為造成的海水溫升不能超過當地、當時4℃。因此,向海域排放火電廠的冷卻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溫度符合該標準要求。

汙水海洋處置汙水海洋處置是指將汙水由陸上處理設施經放流管和汙水擴散器從水下排入海洋的處理方式。《汙水海洋處置汙染控製標準》規定:汙水海洋處置的排放點必須選在有利於汙染物向外海輸移擴散的海域,不得影響魚類涸遊通道,不得影響混合區外的鄰近功能區的使用功能;必須綜合考慮排放點所在海域的水質狀況、功能區的要求和周邊的其他排放源;對汙染物排放總量實施控製的重點海域,應考慮該海域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汙水通過放流係統排放前須至少經過一級處理;汙水排放不得導致納汙水域混合區以外生物群落結構退化和改變,不得導致有毒物質在納汙水域沉積物或生物體中富集到有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