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製,在林地內自由蔓延和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係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林火行為。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
森林火災林火發生後,按照對林木是否造成損失及過火麵積的大小,可把森林火災分為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麵積不足1公頃或其他林地起火)、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麵積1000公頃以上)。
人為原因是引發森林火災最大的一個因素,其次長期的天氣幹燥也可能導致地麵溫度持續升高,易引起森林物質自燃。並且雷擊也可以導致火災的發生。
1950年以來,我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13067起,受害森林麵積653019公頃,因災傷亡580人。其中1988年以前,全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15932起,受害森林麵積947238公頃,因災傷亡788人(其中受傷678人,死亡110人)。1988年以後,全國年均發生森林火災7623起,受害森林麵積94002公頃,因災傷亡196人(其中受傷142人,死亡54人),分別下降522%、901%和753%。
森林火災是一種突發性強、破壞性大、處置救助較為困難的自然災害。森林防火工作是我國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公共應急體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是加快林業發展,加強生態建設的基礎和前提,事關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簡單地說,森林防火就是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和蔓延,即對森林火災進行預防和撲救。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就要了解森林火災發生的規律,采取行政、法律、經濟相結合的辦法,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發生次數。撲救森林火災,就是要了解森林火災燃燒的規律,建立嚴密的應急機製和強有力的指揮係統,組織訓練有素的撲火隊伍,運用有效、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撲火設備及時進行撲救,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
森林撲火要堅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基本原則。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製。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製。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在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因吸煙點火亂扔未熄滅的煙頭,造成火災的案例屢見報端,最典型的莫過於1987年5月大興安嶺森林火災。此次大火共造成6913億元的慘重損失。事後查明,這次特大森林火災,最初的五個起火點中,有四處係人為引起,其中兩處起火點是三名“煙民”拋棄的煙頭引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