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農業企業

農業企業是農村的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在現代經濟中是不可缺少的經濟單元。而對農業企業的定義,盡管看上去很容易理解該詞彙,但其中爭議仍不少。國內外學者從多個方麵對農業企業的定義進行了討論。

美國哈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戴維斯教授1955年在其論文裏正式使用了“Agribusiness”這一新名詞,它由Agriculture和Business兩詞合並而成。戴維斯及戈德堡(Gold berg)對“Agribusiness”的定義為:“農業企業是農場供應品的製造與分配,農場生產營運,以及農產品的加工、儲藏與運銷各項作業的總和”。他們認為,農業企業就是農場經營及其相關企業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02)規定,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在該法中並沒有農業企業的界定,而使用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概念,它指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國企業管理百科全書》裏認為,農業企業是從事農、林、牧、采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它隻強調農業生產經營性企業。而《中國農業百科全書》裏卻認為,農業企業是以經營農業為主或為農業生產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這裏不同的就是比前麵一個定義增加了“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內容。

胡鞍鋼、吳群剛(2001)認為,農業企業是指使用一定勞動資料,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通常有三類農業企業:一是農產品生產企業;二是農產品加工企業,主要指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三是農產品流通企業,即農產品的運輸與銷售企業。

劉現武(2003)認為,農業企業是指使用一定勞動資料,以現代化企業式的生產經營方式為主,進行現代專業分工協作,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從事商品性農業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直接相關的經濟組織,它包括種植(含林業、中草藥)、養殖、加工、流通、間接與農業相關的企業(如農資)、農業中介、農業信息和農業科技等企業。也可以說,農業企業是集合利用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利潤動機和承擔風險條件下,為社會提供動植物產品(包括食物與天然纖維)和相關服務的經濟單位。

隨著農業的發展,農業企業的外延進一步拓展。喬忠(2003)闡述了“工廠化農業企業”的概念,認為工廠化農業企業是指采用工廠化生產的農業企業。白楊敏(2004),盧鳳君(2004)等提出了涉農企業的概念,並對涉農企業的生產、經營等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涉農企業是指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企業,或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和直接從事農牧林生產的企業,間接與農業相關的企業(如農資)以及農業中介、農業信息和農業科技等企業。

在借鑒和總結前人觀點的基礎上,根據我國農業企業發展的現實和趨勢,立足於大農業的角度,本書將農業企業界定為:使用一定勞動資料,以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為主,進行現代專業分工協作,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從事商品性農業(傳統定義中的農、林、牧、漁等)生產以及與農產品相關的經濟組織。具體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及從事農產品相關的服務部門(農資銷售、農業中介、農業信息服務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