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保護母親河,保護水資源(1)(1 / 3)

強化管理

化用水質

現在,人們已經認識到強化水資源管理的深遠意義——它甚至已經成為節約水資源的代名詞。人們也意識到所謂世界性的“水荒”,在很多情況下是因為水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因此,許多國家開始重視水資源管理,並從中取得了顯著的效益。如在美國,各種強化水資源管理和節水效益的提高分別來自:自動化控製和應用7%;改進水管理10%;減少滲漏37%;重複利用回歸水11%。

在以色列,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幹預,建立統一的供水網絡係統及自動化調控等各種強化的管理措旋,使全部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達到了95%。

水資源管理的內容非常廣泛,它涉及到經濟、技術和社會的各個領域。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最高主管部門及行政或區域(流域)不同級別的主管部門的設置和完善;

有關水的法規、政策、製度和實施細則製定和執行;

水資源規劃;

水資源的計劃、安排、協調和分配;

水資源開發的實施、運營和維護;

經濟和資金,包括投資、效益、水費等;

技術業務的谘詢和培訓;

國際合作與交流;

其它有關的問題。

一個完善和高效的水資源管理係統,往往具備以下條件:一個有權威的、有力的管理機構;適宜可行的水資源法規;能作出較好的規劃;具有一定水平的水資源工程設計和施工;一個具有現代手段和設備的自動化調配和控製係統;具有一定才能和責任心的運營和維護的管理人員;資金的保證。

但是,一般世界各國水管理最薄弱的環節常常表現在規劃和設計不完善、資金不足及運行和維護人員素質較差,特別是對運行和維護不重視幾乎是通病。當然,用水中的自動化調配和控製在發展中國家也是短期難以實現的,但這在目前階段可以說不是水管理的關鍵所在,關鍵是運營和維護的管理。

由於水資源管理的內容非常廣泛,它涉及到技術、經濟、社會諸多方麵,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一般可以說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水資源管理水平,在很多情況下決定於它們的經濟發展水平。但是,一味強調經濟發展水平,而不重視或放鬆了水資源管理是有害的。實際上,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在這方麵已經有過教訓。比如“先汙染,後治理”的問題,並不是非走不可的道路。但在我國至今仍有人單純強調經濟發展而步其後塵。我們已經看到很好的例證——在一些並非發達的國家(如以色列)水資源管理已經處於世界領先水平。所以許多國家和地區存在的水管理方麵的問題,有些純屬於社會方麵,特別是人為因素造成的。

40多年來,中國的水利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也造就了一大批具有實際經驗和理論水平的設計、施工的工程技術人才。但是,水資源管理一直是薄弱環節。目前亟待解決的水資源管理方麵的問題主要有:水法的完善和切實執行;強化管理機構;可行的水資源規劃;建立合理的水資源價格體係;水資源開發效益的全麵評價;水資源開發的投資政策。下麵分別介紹一下。

①水法及其完善和切實執行

任何事業的成功都離不開嚴格的法規和製度。水利是一項廣泛的國家社會事業,它牽涉到眾多的部門、集體和個人,需要有一定的法規來保證。現在,我國第一個水的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終於誕生了,這是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建設發展的一件大事,它標誌著中國水利事業將進入依法治水的新階段。

水法的核心,正如錢正英同誌所說的是“關心水、愛惜水、保護水、用好水、管好水”。特別是要做到用好、管好和保護好水,就必須真正做到依《水法》辦事。特別要杜絕各自為政,用行政命令幹預《水法》執行的現象。

另外,通過《水法》的執行和實踐,《水法》也應逐步完善和補充。如《水法》中規定的“對水資源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製度”,修改為“全部歸口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實踐效果更好,值得在實踐中研究。對水費的征收原則,各種嚴重違法的宏觀的規定,也應在《水法》中體現。各地區也應在《水法》規定的範圍內,及早製定適合本區域的實施細則,如用水的具體辦法、計收水費的詳細規定、非刑事處罰的具體條例等。

②完善和強化水資源管理機構

中國在水資源管理機構和體製方麵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部門之間和各地區之間分散管理,有人稱之為“多龍治水”。如水利部門主要管農業用水,,而且主要偏重於地表水的河川水利工程部分;交通部門管航運;城市部門管城市地下水(但又不管市郊地下水)和城市排水;公用局主要管城市生活及公益用。水;而城市汙水管理又屬環境保護部門。

由於管理分散、不僅不能按照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科學地用水和治水,還常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矛盾和損失。如水資源中的天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互相聯係、轉化的統一體,非要按照水體存在的形式,人為地、機械地分開,“各管一段”,這就必然造成管理上的混亂,經濟上的浪費,水資源利用不合理,而最終導致缺水矛盾更加突出。又如水資源利用的多目標性和各種用水的效益差異,也需要一個統一的管理部門在行業(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城市生活,、水力發電)之間協調、平衡,而最後做出優化抉擇。再如一條河流的上、中、下遊各地區之間用水、治水,應統一地合理調配,統籌安排。但由於各地區的領導者往往隻注意到本地區的利益,不合理地幹預甚至進行有礙大局的水利項目的實施,使水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不能行使正常的職責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這方麵我們的教訓很多。如上遊地區本來知道這條河的下遊地區已經修建了水庫,但為了自己的利益又在上遊自轄區興建水庫,致使下遊區域內的水庫得不到水源;為了一項位於兩個行政區交界一帶的水資源工程能在自己的邊界一方修建,可以爭執10年、20年而遲遲不能決策;一個位於兩政區交界地域的水庫是否開閘放水可以動刀動槍,甚至放不放水還要經過中央政府領導人決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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