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79章 守護和平的該死罪犯們(1 / 2)

第0279章 守護和平的該死罪犯們

正當鄧克,露絲和夏可然.在遠處的這片郊區,進行著單方麵的碾壓的時候,在城市中心的警局內,一個身披著黑色風衣的男人,正在幾個警員的帶領下,巡查著關押著眾多罪犯的牢房.

\"沐風長官,你往這邊來,這裏就是關押各種罪犯的正式位置了.\"

一個穿著普通警員製服的男子,恭敬地對沐風說道.

\"這邊是小偷...\"

然後在跟在他們身後,有幾個手上拿著厚厚資料的人員,在翻閱著文檔。

小偷,指偷竊集團中的一般竊賊;泛稱一般偷東西的人;偷盜後要負法律責任;達到上限可判死刑。小偷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對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擔“人道的責任\\\",也就是一種公平的責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認為是一種法律的進步,體現了法律對人身權的重視與保護。

“這邊是搶劫犯...”

搶劫犯,1、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製。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製,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2、搶劫罪是行為犯,不僅以搶劫到的錢財為定罪量刑依據。隻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法院會根據犯罪人的年齡、作案時間、作案手段、地點和造成的結果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都是小罪犯,擾亂社會的治安,但是,就算是為以殺人為目的的罪犯,也都該死!”

沐風冷眼看向關押在監獄中的搶劫犯們,而裏麵的罪犯,似乎都認識這個黑衣男人沐風一樣,望向他的目光,都充滿了畏懼。

“繼續帶路吧...”沐風淡淡說道。

“這邊是強奸犯...”

帶頭的警員指著旁邊的一個監獄,說道。

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強奸罪。

犯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XX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犯強奸罪有刑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