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工業化始於18世紀中期,在西方國家曆史上產生了深遠影響,同時,也直接推動了其他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工業革命前的企業更多依賴於政治製度的創新和美洲大陸發現帶來的海上貿易的推動。而在工業化時期的企業則更多來源於科技革命的推動,企業得到了蓬勃發展,小企業依然是社會的支配力量,而大企業開始不斷湧現。不過此時的外部市場環境已經變得更加複雜,企業的競爭更加激烈。
一、小企業的發展
在工業化時期小企業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處於絕對的支配地位。在英國幾乎所有的製造業企業都是小規模的家族企業,它們的組織形式依然是個人業主製或合夥製,血緣關係在這些企業的運營中具有極高的重要性。不過,這一時期的經營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每年都有一些企業因失敗而被新的企業所替代,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市場經濟的競爭機製逐步形成。
雖然是在不穩定的經濟環境中,企業隨時都可能麵臨破產,存在很大風險,但是,這一時期的企業大多數負有無限責任,即便當時存在著保護破產者的法律,即企業的所有者個人對公司所發生的任何債務都負有個人責任。不過,這種無限責任也有一大好處,就是它向那些可能會對新的製造企業感興趣的人灌輸信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表明所有者是企業的後盾,這在英國比較典型。
在這一時期英國小企業的發展根源之一來自於英國的市場性質(韋偉、周耀東,2003)。英國市場與當時美國市場的比較十分引人注意。盡管經濟在持續增長,但英國國內市場比美國國內市場要小,並且不如美國國內市場繁榮。1880年,美國擁有5000萬人口和72億美元的國民收入,同年,英國的人口為3500萬,隻有52億美元的國民收入。1920年,美國的人口和國民收入都是英國的3倍。此外,英國的全國性市場被區域性口味和偏好所分割的程度比美國嚴重。相對於美國企業而言,外國市場對英國企業更為重要。在1860~1913年,英國對外貿易占國民收入的比例為27%~30%,而美國的這一比例大約僅為5%。
英國擁有比美國建設得更為完善的批發和零售體係,這是英國長期作為一個商業國家的遺產。市場上的這些買賣人能夠成功地銷售英國不斷擴大的產出。相對於美國的一些同行而言,英國企業家麵臨的是一個被分割的市場,而不是一個大規模的同質市場。這種狀況意味著英國製造業者傾向於不生產需要較長生產過程的均質產品,而這種均質產品是很適合於擁有大規模工廠的大企業進行生產的。每個區域性市場和海外市場的需求各不相同,英國企業家能夠通過一個由獨立買賣人所結成的完善體係來銷售他們的產品,這就意味著他們沒有必要直接擁有或控製銷售渠道,這也是他們將其企業保持在相對較小規模的原因(韋偉、周耀東,2003)。
這一時期英國的政治環境同樣推動了小企業的發展。美國在1890年的《謝爾曼法》對卡特爾實施了禁止,禁止企業家或其他的公司聯合起來分割市場或為其產品製定價格。但是,英國並不存在諸如此類針對卡特爾的法律限製。英國小企業隻有通過簡單地加入卡特爾而形成的聯合,才能獲得美國公司所得到的一些利益,而這些卡特爾有助於保護英國的小規模工業企業。
由此帶來的結果是(韋偉、周耀東,2003):區域趨向的小規模家族企業促進了英國工業化的大部分進程。甚至是在1856年通過的《合資法》和1862年允許創辦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美國的股份製企業的對應物之後,絕大多數英國企業仍舊是合夥製企業。直到1885年,有限責任公司在英國主要企業組織總數中僅占5%~10%的比例。僅是在19世紀80年代及以後,合夥製企業組織形式的適用性才有了顯著的衰退,甚至是在公眾公司興起之後家族對英國企業的影響是長期的。
整個19世紀以及20世紀初期,由於企業長期以來是個人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是統一的,英國的企業體製運轉正常。到1880年,英國製造業者控製了世界工業品貿易的41%,而到1913年他們仍舊控製了30%。該體製的成功就在於一些英國企業發現了有效的合作方法。小規模的製造業者經常相對孤立地進行生產活動,通過製造商代理人來銷售他們的產品。
生產被細化為不同的公司同時進行,許多小公司經常對各自的業務活動相互補充,定址於一個特定的區域,並承擔某一產品的製造和銷售過程中不同階段的活動,少有控製生產和銷售全過程的單一公司。例如,到1834年,英國擁有1200家棉紡織工廠,其中絕大多數是獨立的公司,幾乎所有這些公司都是個人業主製或合夥製的性質。這些公司隻承擔製造過程中的某一階段的生產活動。1884年,這些企業有40%隻從事紡紗,有33%隻從事織布,而將紡紗和織布連為一體的企業隻有27%。金融服務、市場交換和運輸網絡都發展完好,足以應付棉紡織品不斷增加的產出(韋偉、周耀東,2003)。
另外,這一時期分包的發展給大量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留足了空間,小企業充當了大企業分包商的作用。18世紀,煤礦將業務分包給許多人,這種策略蔓延到了一些鐵廠和紡織廠。19世紀,分包製度的內容經常超出了勞動業務的範圍,像一些早期鐵路一樣,運河的建設和運營經常是以分包為基礎進行的。此外,在19世紀40年代,分包商承擔了維持鐵路的正常運行、修理機車甚至給機車的鍾表上發條的工作。但是,隨著他們負責的線路變得更長以及他們的業務內容變得更加複雜,鐵路公司發現必須接管原先由分包商所承擔的功能,這就產生了獨立小企業在早些時期嚐試過的內部化活動(韋偉、周耀東,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