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並購的壟斷觀和競爭觀
1.企業並購的壟斷觀
自亞當·斯密之後,自由市場製度逐漸深入人心,理論界和政治家們都相信那隻“看不見的手”將指引著人類的經濟生活走向繁榮,政府對市場的任何幹預都將是徒勞而有害的。然而,自由市場的發展卻出乎人們的意料,人們驚異地發現自由競爭孕育了壟斷,而壟斷反過來又破壞了自由競爭。
1933年,英國經濟學家愛德華·H。張伯倫與瓊·羅賓遜分別出版了《壟斷競爭理論》和《不完全競爭經濟學》兩本著作,經濟學界開始對斯密的說法提出質疑。在經濟學家論證壟斷對社會福利的損害時,法學家已經捷足先登了。從1890年的《謝爾曼法》到1914年的《克萊頓法》,矛頭直指壟斷。其後從1933~1970年,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出台了一係列法案,對證券交易和企業並購進行監管。
企業在與競爭對手競爭的過程中,總是追求不斷的擴張,而擴張無非有兩條途徑:其一是內部擴張,即通過自身積累擴大企業規模;其二是外部擴張,即企業兼並。企業兼並造就了巨型的經濟組織,他們開始對市場的價格施加影響,進而損害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斯蒂格勒曾指出“兼並是通向壟斷與寡占的必由之路”(斯蒂格勒,1989)。
在現代經濟學理論中,產業組織理論尤其關注企業兼並對市場競爭的損害。它們測度這種損害的一個重要的指標就是產業集中度。產業集中度越高,壟斷程度也越高。同時作為一種政策建議,許多學者要求政府運用法律和行政權力阻止那些傾向於提高產業集中度的企業並購活動,保護市場競爭活力。
從企業並購的具體形式看,企業的橫向、縱向和混合並購在提高產業集中度方麵的作用是不一致的。橫向並購尤其是同產業內相互競爭的企業之間的並購活動最容易引起產業集中度的提高;相對而言,縱向並購對產業集中度提高的影響就弱得多,混合兼並最弱。因而,按照產業集中度標準來限製企業並購,實際上主要限製的是企業的橫向並購。但是,這種政策會產生兩個問題:①與其他兩種並購類型相比,在橫向並購中,規模經濟往往是最明顯的,也是最有經濟學理論基礎的。美國20世紀60年代大量低效率的混合兼並案例說明,按照這種測度標準製定的反壟斷政策一方麵可能限製了對社會有益的並購活動,而另一方麵又縱容甚至是鼓勵了對社會有害的並購活動。②產業集中度的測度是以某一地域市場為測算基準的,因而,對同一個企業來說,如果分別以地區市場、國家市場和世界市場為基準來測算其產業集中度,所得的結論可能會大相徑庭。比如,以美國市場為測算基準,如果通用汽車兼並福特汽車顯然已構成反壟斷的條件,但是如果以國際市場為測算基準時,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在以企業競爭為表象的國家競爭中,這種測算基準上的差異可能引起更大的麻煩。
2.並購的競爭觀
由於和壟斷這個字眼多有瓜葛,企業並購一度成了“過街老鼠”。即使上文中對於政府反並購政策中缺陷的指責,也並沒有從根本上否定或減弱企業並購與壟斷之間的因果關係。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理論基礎上對上述政策予以回擊。
Arrow(1975)、Klein等人(1978)和Williamson(1971)為企業的縱向並購提供了理論支持,認為企業的縱向一體化有利於交易費用的節約。對於橫向兼並,Dewey(1964)認為多數並購與創造市場力量和實現規模經濟無關,它不過是破產的一種民間替代形式或者說是一種自願的清算,從而使資產由衰落的企業轉移到興盛的企業中。尤其是對那些企業生命周期較短但又快速擴張的產業而言,企業外部擴張是產業增長的典型特征,因而企業並購不僅無損於競爭,反而是該產業充滿活力的象征。
但是,Dewey的觀點隻是在局部上拯救了並購,因為多數並購案例所處的產業並不具有他所說的那種特征。而且他將並購看做破產的替代形式,實際上將被兼並的企業僅局限於那些將要破產的企業,這與實際情況也多有不符。
如果說Dewey的論據多少有點牽強的話,那麼Henry G。Manne的論證則令人信服得多。Manne(1965)認為,傳統的經濟理論僅僅關注企業的產品市場,而實際上與企業的產品市場共存的還有一個企業的控製權市場。他認為企業控製權是一種企業的特殊資產,這種資產與規模經濟或壟斷毫不相關。企業並購是企業控製權競爭的一種主要形式(另一種是代理權競爭),通過這種競爭有能力的企業家取代了平庸的企業家,並使企業的價值得以提升。因而,對於企業並購之於社會福利的評價來說,實際上麵臨著一種產品市場的競爭與控製權市場競爭的權衡(Trade-off),過於關注任何一方都將是片麵和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