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為了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擔保自然被劃入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範圍;
(5)國家銀監委也在文件中對擔保企業的業務運作做出規定;
(6)國家發政委也對擔保企業做了相關的規定。國家發改委的1257號文件規定:按照當年保費收入的5%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未擔保責任餘款的1%,計提風險準備金。對單個企業擔保餘額最高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5%。
因此,一個擔保企業要開展以上業務需與不同的政府部門打交道,企業的經營成本無形中被放大,管理的難度也可想而知。
雖然在政府的倡導下,各地也成立了以行業自律為主的擔保協會,但這樣的機構又無章可循。
為此,作者建議,在擔保企業行業管理上應由人民銀行、銀監會係統牽頭,抓住擔保企業的業務發生與銀行聯係最為密切的現實,由銀監會、人民銀行係統代行擔保公司的業務監督職能,要求各擔保企業按照銀行的會計管理準則和信貸管理辦法,實時定期向各級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上報資料,及時從業務監管入手,了解和掌握擔保企業的運行情況,從而保證金融運行程序的正常有序開展。
3.健全製度和法規
2000年9月,最高法院頒布了《關於適用梔擔保法枛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些涉及擔保糾紛的案件,有了一個可以執行的司法解釋,但是在實踐中,許多銀行機構為了減少不良貸款的訴訟發案率(此指標為銀行係統的考核指標之一),在擔保合同上明確要求發生糾紛時一律采取仲裁的方式,以提高結案效率。這樣的後果是銀行節省了時間和成本,卻把麻煩推給了擔保企業。
2001年3月財政部下發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在其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是,該文件所指的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公司,對以住房置業擔保為主業的擔保公司是否有約束力,就在各級政府和不同銀行的實際運作中見仁見智,使擔保企業無所適從。所以,針對擔保企業從事業務廣,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法規是當務之急。
2006年1月,財政部正式出台《擔保機構會計核算辦法》,並從2006年3月起在全國舉辦了由擔保企業參加的培訓班。但是目前某些擔保企業並未能按照要求在企業實施該辦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當地稅務機關並不認可擔保企業在會計核算中的特殊性,例如:保費收入是否按即期收入征繳稅金,提前還款發生退費後已繳稅款如何處理,擔保企業向銀行提前支付的保證金性質如何界定,擔保企業自己撥備的風險準備金與現行企業管理中的一些相應科目如何對應等。
對待這樣的問題,應由會計核算行業主管機關的財政部門加大對該辦法實施的推廣和監管,目前可類比一些保險公司對此問題的會計核算辦法製訂出一些更加完善的措施。
以上這些普遍性問題需要由有關政府機關調解。
4.加強對擔保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
2003年財政部以33號文件,頒布了《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幹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對由政府出資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擔保企業,可以由地方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補償。而對於屬民間資本出資的大多數擔保企業,同樣在支持經濟發展,卻無法享受這樣的優惠。
5.建立擔保行業的從業人員資格準入製度
如山東省政府於2007年由省中小企業辦與省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山東省信用擔保機構備案暫行規定》、《山東省信用擔保機構備案暫行辦法》,2008年印發的《山東省信用擔保機構備案證管理暫行辦法》(魯中小企家2008-4號文件)等文件中,隻對擔保機構提出了要求,而沒有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進行限定,而這應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6.建立再擔保機構分散風險
目前,許多地方為配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成立了一些為支持進出口和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再擔保機構,為化解擔保業的風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專門針對住房置業行業的再擔保機構仍處於缺失狀態。
目前,擔保行業發展到了一個關鍵的十字路口,生存還是消亡,是每個企業所共同麵對的一次生存危機。隻有打破內、外的困局,才能贏得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