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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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年月日
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
十、專業技術人員職位任用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使專業技術人員職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位設定
1.專業技工:同工務員。
2.專業技術員:同助理工程師。
3.專業技師:同副工程師。
第三條資格
(一)專業技工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工:
1.擔任同種專業技術工作的熟練工人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工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乙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科長推薦者。
(二)專業技術員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術員:
1擔任專業技工員或工務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術員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甲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廠處長推薦者。
(三)專業技師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得晉升為專業技師:
1.擔任專業技術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師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經理推薦者。
(四)新進人員具有專精熟練的特殊技術者可比照公司內相同技術及資格的人員核定其職位。
第四條限製
(一)任用專業技術人員職位者,不得同時任用於其他職稱。
(二)從業人員在年度內受記過的處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績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晉升。
十一、新近人員任用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人員的增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補人員時,以廠處為單位,提出“人員增補申請
書“依可能離職率及工作需要,臨時工由各部擬訂需要人數及工作日數呈經理核準,女性現場操作人員由各部門定期(視可能變化訂定期限)擬訂需要人數呈經理核準;其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份人員增補資料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人員甄選主辦部門經核準增補人員的甄選,大專以上由總管理處經營發展中心主辦,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業部)自辦,並以公開登報招考為原則。主辦部門核對報名應考人員之資格應詳加審查,對不合報考資格或認有不擬采用的情況者,應即將報名的書表寄還,並附通知委婉說明未獲初審通過之原因。
第四條甄選委員會的組成新進人員甄選時應由主辦部門籌組甄選委員會辦理有關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期、地點。
(二)命題標準及答案。
(三)命題、主考、監考及閱卷、人員及工作分配。
(四)考試成績評分標準及審定。
(五)其他考試有關事項的處理。
第五條成績的評分新進人員甄選成績的評分標準分學科、術科、口試三項,其成績分比例視甄選對象及實際需要由各甄選委員會訂定,但口試成績不得超過總成績的40%。
第六條錄用情形填報各甄選主辦部門於考試成績評定後,應將各應考人員成績及錄用情形填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第七條錄取通知對於擬錄取的人員,主辦部門應通知申請部門填寫“新進人員試用申請及核定表”,大專畢業以上人員總經理核準,並列表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高中畢業程度以下(除現場女性操作人員及臨時人員由經理核準外)人員呈總經理核準後,即
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備取人員除以書麵通知列為備取外,並說明遇有機會得依序通知前來遞補。對於未取人員除應將原書表檢還外,並附通知委婉說明未錄取原因。自登報招考至通知前來報到的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八條報到應繳文件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填繳人事資料卡、安全資料、保證書、體格檢驗表、戶口譽本及照片,並應繳驗學曆證書、退伍證、以及其他經曆證明文件。
第九條試用新進人員均應先行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各廠處參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訓練方式,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第十條訓練計劃有關新進人員的訓練計劃規定另訂。
第十一條試用期滿的考核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後由各該負責指導人員或主管於“新進人員用申請及核定表”詳加考核(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並依第七條規定權限呈核,如確認其適才適所則予以正式任用,如認尚需延長試用得酌予延長,如確屬不能勝任或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辭退。
第十二條處分規定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如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應即辭退。
第十三條試用期間考勤規定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其考勤規定如下:
(一)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
(二)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間予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