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救濟費

(崗位工資+技能工資)40%50%80%

7.事假

員工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8.探親假

(1)員工結婚時,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隻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係為主)。

(5)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滿一年後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要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而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滿後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三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假。

(10)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經人事部批準,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路程假隻給一次,往返路費隻報銷一次。

9.年假

(1)休假範圍及條件:凡參加工作(不含借調人員、臨時工和勞務工)滿五年以上的員均實行休假規定,參見表9.4

表9.4

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

不滿10年滿10年

不滿20年滿20年

不滿30年滿30年

不滿40年滿40年

以上

每年休假時間

7天10天15天20天30天

全國勞動模範、部省級勞動模範,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兩周待遇;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經企業領導批準可適當放寬工齡限製。

(2)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②全脫產學習滿一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③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2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④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報人事部備案。

⑤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⑥凡外單位、外係統調入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後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說明

1.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