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物資采購管理(2)(1 / 3)

(一)FOB、FAS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於接獲“請購單(外購)“時,應視其“裝運口岸“及“裝船期限“並參照航運資料,原則上選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攬商,以便進口貨品可機動選擇船隻裝運。

(二)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應將所選定的船公司或承攬商品名稱,提供進口結彙經辦人員,於“信用狀開發申請書“列明,作為信用狀條款,向發貨人指示裝船。

(三)如因輸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門急需,為避免到貨延誤,外購部門應於“請購單(外購)“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狀指定船公司而委由發貨人代為安排裝船。

第二十二條進口結彙 進口單位應依“請購單(外購)“標示的“間發信用狀日期“辦理結彙,並於信用狀(L/C)開出後以“開發L/C快報“通知外購部門聯絡供應廠商。

第二十三條稅務

(一)免貨物稅及“工業用證明“的申請

1.進口的貨品可申請免貨物稅者,外購部門應於“輸入許可證“核準後,檢具必需文件,向稅捐處申請,經取得核準函後向海關申請免貨物稅。

2.除“免憑經濟部工業局證明辦理具結免稅進口“的項目外,其他合於免稅規定的人造樹脂類材料,外購部門應於開發“信用狀“後檢具必需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非供塑膠用“證明,以便於報關時據此向海關申請依工業用物品稅率繳納進口關稅。

(二)專案進口稅則預估及分期繳稅的申請及辦理外購部門應於進口前,檢具有關文件,憑以向海關申請稅則預估,等核準後並辦理分期繳稅及保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輸入許可證、信用狀的修改 供應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輸入許可證“或“信用狀“時,外購部門應開立“信用狀、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經呈核後,檢具修改申請文件送進口事務科辦理。

第二十五條裝船通知及提貨文件的提供

(一)外購部門接到供應商通知有關船名及裝船日期時,應立即填製“裝船通知單“分別通知請購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二)外購部門收到供應商的裝船及提貨文件時,應檢具“輸入許可證“及有關文件,以“裝運文件處理單“先送進口單位辦理提貨背書。

(三)提貨背書辦妥後,外購部門應檢具“輸入許可證“及提貨等有關文件,以“裝運文件處理單“辦理報關提貨。

(四)管理進口物品放行證的申請: 進口管理物品時,外購部門應於收到裝運文件後,檢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口放行證“或“進口護照”,以便據此報關提貨。

第二十六條進口報關

(一)關務部門收到“請購單(外購)“及報關文件時,應視買賣、保險及稅率等條件填製“進口報關處理單“連同報關文件,委托報關行辦理報關手續,同時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送材料庫辦理收料。

(二)不結彙進口物品,進口單位(郵寄包裹則為總務部門)應於接獲到貨通知時,查明品名、數量等資料,並會外購部門確認需要提貨者再行辦理報關提貨。如係無價進口的材料、補運賠償及退貨換料等,報關時關務部門應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通知收貨部門辦理收料,而屬其他材料及物品則由收件部門於聯絡單簽收後,送處理部門處理。

(三)關稅繳納前進口單位應確實核對稅則、稅率後申請暫借款繳納。

(四)海關估稅的稅率如與進口單位估列者不符時,進口單位應立即通知外購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於海關核稅後14天內以書麵向海關提出異議,申請複查,並申請暫借款辦理押款提貨。押款提貨的案件,進口單位應於“進口報關追蹤表“記錄,以便督促銷案。

(五)稅捐記帳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應依“請購單(外購)”,於報關時檢具必需文件辦理具結記帳,並將記帳情況記入“稅捐記帳額度記錄表“及“稅捐記帳額度控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