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財務管理體製
第一條財務管理原則
1.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或企業利潤最大化)。
2.企業運營資金總成本最小化,促進企業內外資金充分合理流動,提高獎金使用效益、效率。
3.企業財務管理,體現行業、區域、所有製特征,遵循國家財稅、會計法律法規,也要注意吸引國際先進管理經驗,並與國際財務慣例逐步接軌。
4.企業財務具有可控性,促進財務管理與企業總體戰略和規劃目標相吻合,通過必要的財務手段鼓勵、支持、扶植、限製、禁止下屬企業財務行為,使其運作在預定的發展軌道上。
第二條財務機構設置
1.母公司級
(1)設立與財務活動有關的部門,如財務部、審計部、融資部、投資部、財務結算中心、內部銀行、財務公司。
(2)一些財務機構可以根據公司規模及需要合署辦公,如財務部與財務結算中心。
(3)財務機構由公司財務副總經理統一分管負責。
2.子公司級
(1)子公司一般僅設置財務部。對較大規模的子公司還可增設審計、地區性結算中心。
(2)對規模較小的子公司不單獨設立財務機構,僅設立不少於2名的財務崗位,附設於公司行政部(秘書處)。
3.分公司、工廠級
(1)分支機構可以設立財務部,主要側重核算和成本控製。
(2)分支機構亦可由上級公司總部財務部單獨立帳,進行內部核算。
4.關聯企業、協作企業
參照核心企業財務規章製度設置財務機構。
第三條財務人員任用
1.母公司財會人員,尤其高級財務主管,必須由資深財務專家擔任,精通管理會計、責任會計、成本會計、投融資運作、資本市場等。
2.母公司財務部長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3.對下屬企業實行會計委派製。
(1)企業群體內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財務主管和高級財會人員均由其上級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員推薦、審查,由人事部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2)會計人員的工資、人事關係和崗位職務任免級劃歸母公司,由母公司派遣和考核,負責對全體財務人員的培訓、業務指導;
(3)會計人員定期向上級財務部門述職;
(4)財務人員調離、辭職須首先征得上級母公司和本公司領導同意,並監督交接離職。
第四條財務管理製度
1.財務製度是集團最重要的規章製度,須由公司總部統一製定。
2.母公司製定的規章製度,彙編成冊,發到下屬企業統一執行。
3.財務製度的效力:
(1)對核心層、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強製執行,全部適用,不打折扣;
(2)對參股的關聯公司,有一定約束性,最好能遵守執行;
(3)對協作企業有指導性,建議其參照執行。
第五條財務監督
建立多層次財務監督機製:
1.母公司設立審計部、稽核部或監察部進行監督管理;
2.子公司內部監督,可在財務部設立審計崗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接受企業外部國家、地方財稅或審計部門的審計、財稅大檢查、清點核資、資產評估、必要時聘請獨立的執業會計師進行公正審計。
4.加強對企業管理層任職前、職間、調崗、離職的審計檢查,及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全麵的或抽查性的監督活動。
第六條財務指標體係
1.消耗指標
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
2.資金占用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