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部根據維修製度規定,編製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計劃,按物業部、工程部、車務部等分管範圍報送。

6.由三個部門審查修理項目後,會同財務部審查修理費並加具意見,報總經理審批。修理計劃按年、季編報經批準後,由各部門按期執行維修。

7.各部門應指定一名幹部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固定資產每年年終必須進行一次盤點,做到實物和賬表記錄相符,核算資料正確,對固定資產遺失部分,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適當處理。

四、財物盤點製度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各公司財物管理,依“現金收支規則”第五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八條,“材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及“成品存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等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範圍

盤點範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餘各項,悉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方式

(一)年終全麵盤點。

(二)液體及特定項目采按月盤點。

(三)會計部門每月抽點,抽點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四)不定期抽點。

第四條人員及職責

為辦理盤點,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協點人及監點人。

(一)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任,負責點計工作。

(二)會點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紀錄。

(三)協點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四)監點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視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五)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應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連絡等事宜。

第五條準備工作

(一)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並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二)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並列清單。

(三)存貨的堆置,應求整齊集中,並置“標示牌”。

(四)各項財物帳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有會計部門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帳麵數調整至正確的帳麵結存數。

(五)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分開。

第六條年終全麵盤點

(一)各公司(總)經理室應於簽呈(總)經理核準後,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並於盤點前五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二)盤點日期由各公司視存量及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三)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於盤點三天前辦理完畢。

(四)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麵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行時,應簽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準後始得改變方式進行。

(五)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提出遺漏的異議。

(六)盤點時由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紀錄“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筆複寫,並於盤點工作進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會點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