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應具備原始憑證而事實上無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的會計事項,應由經辦人員簽報,經其各級主管的核轉及主辦會計的會簽,呈奉部經理的批準,始得據此編製記賬憑證,事後取得原始憑證時並應檢附。
6.記賬憑證內所記載的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原始憑證的金額,其不以分位為止者,應將分位以下的小數四舍五入記入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憑證,應予更正:
(1)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造具者。
(2)未依規定程序編製者。
(3)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4)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行記載的事項未經記明者。
(5)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者。但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簽章者,記賬憑證上可不簽章。
(6)有記載繕寫計算錯誤,而未按照規定更正者。
(7)其他與法令、公司規章不合者。
8.凡由一科目轉入他一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計事項的內容並不相同,或總分類賬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賬科目並不相同者,均應造具記賬憑證轉正。但屬成本計算科目另有規定處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9.現金、證券、票據及財物的增減、保管、轉移,應隨時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造具記賬憑證,但有關生產成本已隨時根據合法原始憑證,直接記入明細分類賬者,可按期分類彙總造具記賬憑證。
第三條會計簿記處理程序
1.會計簿記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
2.根據記賬憑證記入會計簿記時,除總分類賬應先彙編“日計餘額試算表”,然後根據該表過入外,其明細分類賬應根據記賬憑證記入。銷貨簿、應收票據明細賬及材料賬得根據原始憑證直接記入。
3.記賬時其賬簿內所記載的會計科目、金額及其他事項,應悉與記賬憑證內所載者相同。
4.日計餘額試算表的編製及各種賬簿的登記,均應以每日為準。
5.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製會計報告:
(1)日計試算表及賬簿的登記,未具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者。
(2)過入總分類賬未具規定的日計試算表者。
(3)日計試算表及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的內容與日計試算表不符者。
(4)記載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5)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6.總分類賬及明細賬,原則上均應按日結算借貸的餘額,如事實上無此必要時,可斟酌實際情況改為以每周為準,但每月終了時必須辦理結總一次,計算各賬戶“本月合計”及“截止本月累計”,以利月報的編製。7.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
(1)會計年度終了時;
(2)公司改組合並時;
(3)公司解散時。
8.結賬前應為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於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
(3)材料、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麵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4)其他應列為本結賬期內的損益及截至本結賬期止已發生的債權債務而未入賬各事的整理分錄。
9.年終結賬時,各賬目經整理後,其借貸方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收入、支出各科目的餘額應結轉“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的計算;
(2)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餘額,應轉入下年度各該科目。收支各科目的結轉應作成分錄,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的結轉直接在賬簿上處理。
10.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注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改。如錯誤於事後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員將情況呈明主辦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數或相對賬戶的餘額者,應另製傳票加以更正。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並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11.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重揭兩頁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斜紅線注銷,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注銷,劃線注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12.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公司名稱或各廠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負責人及主辦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管日期。凡經管賬簿人員遇有職務更調時,須將各項賬簿由原經管人員與接管人員於上述賬簿“經管人員一覽表”內書明交接年月日並蓋章證明。
13.各種賬簿賬頁的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的賬簿,應按各賬戶所用的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予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各在賬簿前加一目錄。
14.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可毋庸更換。
15.各種賬簿在使用前應檢查頁數編號,並貼足印花稅票,其主要賬簿並應送當地稅務機關驗印。
第四條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1.會計報告的編製,除決算報告應將屬於期間內的會計事項全部列入外,至於日報、月報等得就該期間末日辦理完畢時,已入賬的會計事項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