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將公司文件用於不屬於公司業務之用途;
3.客戶的情況,公司的業務不可作為閑談話題;
4.應在接待處或會議室接待來訪,嚴格禁止客戶、親友進入各部門辦公區,如遇客戶參觀,
須事先經公司批準,由人力資源部事先通知員工將室內及桌麵的機密文件收好;
5.下班後,桌麵、影印機、打印機、公用電腦等處不得留有客戶資料,尤其是有關策略、
推廣、媒介計劃、收款、報價等文件,包括草稿,不再有用時要用碎紙機銷毀;
6.特別機密文件必須在文件上加以注明。特別機密文件不再使用時,應歸還客戶或予以銷
毀。特別機密文件之傳送,須事前通知收件方,事後向收件方確認其確已收到;
7.任何業務信息的透露與公布都必須由店長或區經理決定;
8.不打聽同事的考績結果和薪酬收入。
(第十三章)違紀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紀律及保證任務的完成,並強化員工敬業精神,特製定本獎懲辦法。
第二條一般違紀行為
(一)以下行為為一般違紀行為:
1.無故遲到、早退一次;
2.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輕;
3.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4.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5.攜帶公司規定不得帶入工作場所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情(節)輕微;
6.因個人過失致工作發生錯誤,情(節)輕微;
7.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
8.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幹私活情(節)較輕;
9.上下班無故不打考勤卡;
10.未經允許在工作時間內吃飯、洗澡;
11.隨便吐痰、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
12.未經批準使用不屬自己使用之機器設備;
13.工作態度不認真,發生輕微責任事故;
14.下班後不按規定切斷電源;
15.著裝、儀表、禮儀、言行不符合員工行為規範;
16.不保持更衣櫃內整潔;
17.不按工作時間表或分派的任務進行工作;
18.對客戶或其他員工無禮;
19.違反公司其它規章製度,情(節)較輕的其他行為;
(二)員工如犯有一般違紀行為行為一次,將受到口頭警告,並要求其簽收口頭警告記錄。
第三條較重違紀行為
(一)(以下行為為較重違紀行為:
1.無故連續遲到、早退兩次以上;
2.曠職半天;
3.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
4.在公司上班時間內串崗、戲鬧、幹私活情(節)嚴重;
5.未經許可曠職半天;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如期完成或處理嚴重不當且未申報正當理由;
7.因疏忽致使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傷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損失;
8.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主管許可,擅離工作崗位,情(節)較重;
9.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安排外人進入倉庫或辦公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