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優惠稅率法。是在稅法規定某一稅種的基本稅率的基礎上,對某些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再規定一個或若幹個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以此來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一種減稅方法。例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3%,但對微利企業規定了兩檔優惠稅率,按照(94)財稅字第9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關稅、船舶噸稅按照國際稅收協定或國際公約等條款對等處理國際間稅收待遇的原則,均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與普通稅率相對照的優惠稅率表。另外,關稅稅則公布的暫定稅率,以及涉外稅收中所適用的協定稅率等,均是優惠稅率不同方式的表達,其實質都屬低於基本稅率的稅率,都是減稅政策在不同稅種和不同場合中的運用與表述。
3.緩稅
緩稅,又稱延期納稅,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部分或全部稅款的繳納期限適當延長的一種特殊規定。為了照顧某些納稅人由於缺乏資金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繳稅困難,許多國家都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延期繳納的稅收條款。有的是對某個稅種規定準予緩稅,有的則是對所有稅種規定準予緩稅。
中國稅法關於延期納稅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本規定。按照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修訂案)》第31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2)適用範圍。按照2002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62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納稅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征管法第31條所稱特殊困難: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如遇有水、火、風、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3)審批權限。新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現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納稅報告之日起2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現行海關法規定,關稅延期繳納,應由納稅人於有關貨物申報進口前或申報進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麵申請,並遞交關稅繳納計劃和由其開戶銀行或主管部門出具納稅擔保函件,並支付緩稅期間的利息。逾期不繳納關稅的,即構成關稅滯納,海關將依法追繳稅款並加收滯納金。
中國稅法中緩稅的適用範圍包括了所有開征的稅種。總體上看,中國稅法雖然對緩稅的申請及審批程序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但除關稅規定緩稅應支付利息外,其他稅種均無此類限製。
曆史的和國際的經驗證明,隻有對批準緩稅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做出較為嚴格的限製規定,才能防範實施延期納稅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20世紀50年代,美國政府為了鼓勵美國公司境外投資和提高公司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規定對美國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沒有彙回美國之前,不繳納美國公司所得稅。許多美國公司抓住這一條大鑽空子,將其濫用到不當的程度,紛紛跑到低稅國建立意在避稅的子公司,導致美國國際收支開始出現逆差。雖然1962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典》並未取消該項延期納稅的條款,但對參與避稅活動的美國境外子公司剝奪了其享受延期納稅的權利,並對緩稅加以嚴格限製。這一經驗值得中國借鑒。
4.出口退(免)稅
出口退(免)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已征收的國內稅實行部分或全部退稅或免稅的稅收優惠。對出口貨物退稅或免稅,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政策,其目的在於增強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不含國內稅的價格向國外輸出商品,擴大出口貿易。但是,為了加強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一些國家並不直接給予出口貨物免征國內稅,而是實行先按供國內消費的產品計征,待產品出口後,按向海關申報並實際出口的數量,計算其已征收的稅款,並退還給出口商。
按照WTO的有關規定,免除或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稅,不超過其實際繳納數額的,將不被視為補貼而被限製采用或被征收反傾銷稅。根據這一規則,出口退稅可以部分退還,也可以全部退還已繳稅款,但不得超過原實際繳納的國內稅款的數額。因此,各國政府為最大限度地鼓勵產品出口,普遍采取了退還出口產品從最初流轉稅環節到出口環節累計實際繳納的全部稅款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