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國產抗艾滋病藥品免稅。從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對國內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財稅[2003]181號)
54.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免征其銷售轉讓該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內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征其銷售轉讓該資產應繳納的增值稅。(財稅[2003]212號)
55.銷售“非典”捐贈物資免稅。對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03]231號)
56.“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免征增值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57.飼用魚油產品。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飼用魚油產品按照現行“單一大宗飼料”的增值稅政策規定,免予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3]1395號)
58.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生產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對銷售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免征增值稅,其發生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還。(財稅[2004]124號)
59.軍用特種車輛稅收政策。對生產企業2003年度內按軍品作價原則作價並銷售給軍隊、武警部隊使用的軍用特種車輛免征增值稅。(財稅[2004]144號)
60.一般工業企業生產軍品配套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對部分一般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的軍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稅。(財稅[2004]152號)
61.供熱企業稅收問題。(財稅[2004]223號)
(1)對“三北地區”(包括黑、吉、遼、京、津、冀、內蒙、晉、陝、甘、寧、青、新、魯、豫)的供熱企業,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財稅[2004]28號)
(2)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62.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對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聘用的下崗人員和社會人員為本單位收購廢舊物資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2004]736號)
63.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由財政部歸口管理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征增值稅,按照財稅[2002]2號文件所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貨物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執行。(財稅[2005]13號)
64.債轉股企業。本規定從國務院批準債轉股企業債轉股實施方案之日起執行。(財稅[2005]29號)
(1)債轉股企業投入到新公司的實物資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3]1394號)
(2)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65.農戶手工編織坯具。對於農民個人按照竹器企業提供樣品規格,自產或購買竹、芒、藤、木條等,再通過手工簡單編織成竹製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屬於自產農業初級產品,應當免征銷售環節增值稅。收購坯具的竹器企業可以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稅函[2005]56號)
2.2進口貨物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項目免征進口增值稅:(條例第16條)
①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②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貨物和設備;
③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④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2.軍隊、軍工單位進口免稅。軍隊、武警、軍工係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準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征進口增值稅。([94]財稅字第11號)
3.外交免稅。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征進口增值稅。(國發[1995]34號)
4.科研教學用品免稅。科研機構和學校進口合理數量的直接用於科研或教學的用品,免征進口增值稅。(國函[199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