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三峽電力產品即征即退。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電力產品增值稅稅收負擔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財稅[2002]24號)
7.家禽行業。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加工銷售禽肉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4]45號)
2.7 先征後返
1.特定地區進口物資先征後返。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資,“九五”期間,按國家核定的額度,進口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五年過渡、逐年遞減的辦法。(國函[1995]135號)
2.特定出版物稅收返還。在2005年底以前,對下列出版物,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財稅字[1996]78號、國發[2000]41號、財稅[2001]88號)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刊;
(2)各級政府的機關報、刊;
(3)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刊;
(4)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刊;
(5)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刊;
(6)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少兒報、刊;
(7)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8)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
3.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在2005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以及所有製性質發生變化的企業銷售貨物(出口貨物除外),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124號、財稅[2001]69號)
4.監獄勞教企業先征後返。監獄、勞教企業,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46號)
在2005年年底以前,對監獄、勞教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號)
5.外交機構人員購買消費中國物品退稅。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國際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建材、設備、汽車、自用物品和辦公用品,以及消費的水、電、煤氣、暖氣、汽油、柴油等中國生產的物品,可退還增值稅。 (國稅發[1998] 38號、財稅[2003] 238號)
6.商品鑄鍛件先征後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規定所列284家鑄鍛企業銷售的用於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鍛件,增值稅先征後返35%。(財稅[2003]95號)
7.進口廢船先征後返。對中國拆船協會核定的拆船企業進口廢船,2000年底以前,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103號)
8.模具產品先征後返。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國家規定所列160家國有專業模具生產企業銷售的模具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先征後返70%。(財稅[2003]95號)
9.外彙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先征後返。對1994年底以前簽訂外彙借款合同的項目,從1998年度起,用該項目新增增值稅歸還貸款的金額,按國家下達的年還貸限額實行先征後返。(財工字[1998]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