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關稅優惠(1)(1 / 3)

6.1 減免稅

1.法定免稅。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條例第45條)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2.損壞貨物減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征關稅。(條例第45條)

3.法律規定的其他貨物減免稅。法律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關稅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根據規定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條例第45條)

4.特定貨物減免稅。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免征關稅,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條例第46條)

5.退回貨物不征稅。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複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複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條例第43條)

6.補償或更換相同貨物不征稅。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等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出口時不征收關稅。(條例第44條)

7.暫時進出境貨物暫不征稅。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出境的下列貨物,並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複運進境的,在進境或出境時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的,可暫不繳納關稅;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可按規定延長複運出境或複運進境的期限:(條例第42條)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貨物。

8.郵遞物品免稅。進出口個人郵遞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數量範圍內,並且每次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元;每個家庭全年寄進或寄出各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進出口關稅。(辦法第9條)

9.郵包免稅限額。進出口郵包每次稅額不超過50元的,免征郵遞物品進出口關稅。(辦法第9條)

10.國產重型燃氣輪機稅收政策。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生產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關稅。(財稅[2004]124號)

11.薄膜晶體管顯示器(簡稱TFT—LCD產品)產業。(財稅[200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