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4]139號)
95.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32號)。
(1)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A.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第一批)》範圍之內;
B.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C.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
D.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複的其他輔助條件,其中:
(A)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2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生產人員不得少於六分之一;
(B)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
(C)殘疾人接待室不少於15平方米,假肢、矯形器製作室不少於20平方米,假肢功能訓練室不少於80平方米。
附件: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第一批)(見附錄5)
96.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此項政策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4]132號)
(1)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人“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資金應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凡改變用途的,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會同中國鑄造協會、中國鍛壓協會和中國模具工業協會製定增值稅返還資金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通知下發之前,對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已征收的企業所得稅不再退還。(財稅[2005]33號)
97.農村信用社免稅。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中西部試點地區包括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甘肅、寧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福建和廣東。(財稅[2004]177號)
98.技術進口企業。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對於符合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外國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國稅發[2005]45號)
99.救助打撈單位。從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免征打撈局的企業所得稅。(財稅[2005] 31號)
7.2 先征後返
1.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先征後返。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保財險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41號)
2.地方上市公司先征後返。對各級地方實行的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際征收15%)的優惠政策,允許保留到2001年底。從2002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法定稅率征收。(財稅[2000] 99號)
7.3 稅額抵扣
1.已繳稅款抵扣。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其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不得衝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細則第42條)
2.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已退增值稅款抵扣。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生產企業,按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稅款,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財稅[2000]25號)
7.4 稅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稅抵免。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稅的,準予在彙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