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減免稅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條例第3條、國發[1986]90號)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2)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3)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4)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5)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業船、工程船;
(6)按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車船;
(7)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2.困難減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條例第4條、國發[1986]90號)
3.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船征免。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的非機動車船,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條例第5條、國稅發[1986]90號)
4.企業免稅車輛。企業內部行使的車輛及新購置暫不使用的車輛,不領取行駛執照的,免征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5.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淨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6.交通部門車船免稅。國有交通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定的還款期內,免征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7.公共汽車、電車免稅。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免征車船使用稅。何時征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8.殘疾人車輛免稅。為便利殘疾人行動而特製的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客貨兩用汽車減稅。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征稅。具體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0.機動車掛車減稅。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0%征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11.免稅單位用車免稅。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並辦公,所用車輛能劃分的,分別征免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12.企業免稅車船。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11號)
13.行政單位專用車免稅。環境衛生部門的路麵清掃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車,衛生部門的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公安部門的勘探車、交通監理車、民政部門的殯儀車,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14.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建築作業、石油地質作業、機場作業、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如瀝青撒布車、混凝土攪拌車、架線車、野外工程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15.地質勘察單位轉製免稅。對地質勘察單位由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止,對地質勘察單位自用的車船,3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稅。(國稅發[1999]1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