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1 / 2)

18.1 減免稅

1.海關代征稅款免稅。海關代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時,不征收城建稅。([85]財稅字第69號)

2.個體經營征免稅。個體戶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臨時經營征收的增值稅、營業稅,是否同時按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85]財稅字第69號)

3.退稅。對因免征、減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可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85]財稅字第143號)

4.困難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並同時征收的,因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減稅或免稅的同時,城市維護建設稅也相應減稅或免稅。一般不予以單獨減免。但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級人民政府酌情予以減免稅照顧。([85]財稅字第143號)

5.涉外企業和個人免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稅發[1994]38號)

6.金融保險業減稅。對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3%稅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稅發[1997]5號)

7.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998]93號)

8.下崗職工收入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下崗職工占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國稅發[1999]43號)

9.機關後勤服務收入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黨委、人大、政協、工會、共青團、婦聯、台聯等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後勤體製改革後,其為機關內部提供後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999] 43號、財稅[2001]122號)

10.黃金交易所免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免征城建稅。(財稅[2002] 142號)

11.青藏鐵路建設收入免稅。對中標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和勘察設計企業從事青藏鐵路建設的施工、監理和勘察設計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設維護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在建設期間取得的臨時管理運輸收入,免征城建稅。(財稅[2003]128號)

12.轉製科研機構自用土地免稅。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以及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製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建土地使用稅。(財稅[2003]137號)

13.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城建稅。(財稅[2003]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