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減免稅
1.法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條例第4條)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稅。(條例第3條)
3.特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88]財稅字第255號)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25號)
(1)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2)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於生產經營的,按規定貼花;
(3)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4)對企業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5)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5.單據免稅。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隻就合同貼花。所開立的各類單據,不再貼花。(國稅地字[1988] 25號)
6.企業兼並並入資金免稅。對企業兼並的並入資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並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國稅地字[1988]25號)
7.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免稅。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25號)
8.特殊情形免稅。納稅人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國稅地字[1988] 25號)
9.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10.書報刊合同免稅。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而書立的憑證,免征印花稅。(國稅地字[1989] 142號)
11.外國運輸企業免稅。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征印花稅。 (國稅發[19903 173號)
12.特殊貨運憑證免稅。下列特殊貨運憑證,免征印花稅:(國稅發[1990] 173號)
(1)軍事物資運輸結算憑證;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結算憑證;
(3)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屬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
13.物資調撥單免稅。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調撥商品物資,作為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調撥單,不作為結算憑證。不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14.同業拆借合同免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15.借款展期合同免稅。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
16.撥改貸合同免稅。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
17.合同、書據免稅。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出版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免征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18.國庫業務賬簿免稅。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免征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19.委托代理合同免稅。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20.日拆性貸款合同免稅。對人民銀行向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日拆性貸款(20天以內的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征印花稅。(國稅函[1993]705號)
21.鐵道企業特定憑證免稅。鐵道部所屬單位的下列憑證,不征收印花稅:(財稅字[1997]182號)
(1)鐵道部層層下達的基建計劃,不貼花;
(2)企業內部簽訂的有關鐵路生產經營設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維修的協議或責任書,不貼花;
(3)在鐵路內部無償調撥固定資產的調撥單據,不貼花;
(4)由鐵道部全額撥付事業費的單位,其營業賬簿,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