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邊境貧困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11.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 60號)
12.邊遠地區企業減免稅。對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上述“2免3減”的稅收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3.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製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國稅發(1999] 172號)
14.企業捐贈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經營性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向貧困地區的捐贈,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函發(19953 175號)
15.個人捐贈扣除。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及中外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貧困地區的捐贈,其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條例第24條)
16.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條例第5條)
17.貧困地區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987]27號)
18.三峽庫區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庫區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999]845號)
19.貧困地區公路用地減免。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築的公路,納稅有困難的,報財政部批準,減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稅。
20.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凡投資於重慶、四川、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寧夏、青海、內蒙古、廣西、新疆12個西部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吉林延邊自治州的企業,從2001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1]202號、國稅發[2002] 47號)
(1)西部投資減征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企業所得稅。經省級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