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王一再強調法律的“公平正義”,這是因為法律的裁決不僅是對個案的處理問題,它還涉及到更加深廣的層麵。在他的《被“釣”不可怕,可怕的是裁判不公》中,楚王對此有著清醒的認識:“個案當然不能代表全部,但個案太多的時候,卻容易在事件的累計和發酵中被放大成信以為真的普遍‘事實’,讓民眾對法治賦予我們的最後保護權產生嚴重的懷疑。這種銳利的‘釣魚鉤’所傷害的對象不是某一個‘李榮壽’,而是糊塗裁判們裁定這種釣魚合法、正確以後,會一點點地侵蝕普通民眾賴以信任的最後靠山,以及整個社會賴以穩定的最後城牆。被釣魚並不可怕,可怕的是裁判不公,可怕的是由裁判不公帶來的人心沉淪、價值觀混亂。”
高明的醫家,“不治已病治未病”,法律亦當如此,“不治己亂治未亂”。楚王除了呼喚法律的“公平正義”之外,還關注著如何在“法治”過程中做到防患於未然的細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一時引起了社會的熱議。楚王在《何處才是媒體監督司法的“楚河漢界”?》一文中,分析了“熱議”的原因在於,“最高法院的這個規定中對此沒有予以細化和界定,缺乏足夠的操作性層麵的表達,從而給身為執法者的司法機關進行‘理解性執法’提供了可能。”考慮到“不排除部分媒體為了吸引讀者和觀眾眼球,或因為某種利益格局,故意甚至惡意進行歪曲事實或者傾向性報道;部分公眾也有可能基於自身的角度或者判斷能力所限,太過於感性、衝動而被媒體曲意誤導”這樣的事實,楚王一方麵肯定了這個“規定”存在的必要性,也提出了完善這個規定的合理化建議:“隻有依法設定一個媒體監督司法的‘楚河漢界’,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這樣才是真正的法治和民主精神,這樣才能讓獨立的司法權得到更好的行使和保證,讓正確的輿論監督權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護。”
對於一些突發性的“暴力事件”,如楊佳案、鄧玉嬌案、天門城管案,楚王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對此進行深刻的反思和總結,隻要相關工作做得再細致一些、紮實一些,此類事件是可以避免的。《“暴民”的產生與消弭》一文,從當事人楊佳由“順民”變為“暴民”的過程中,表達了他自己的願望:“希望能從這些事情的表象背後探討更深層次的問題,讓整個社會都能反思和自省,以便防患於未然,讓這些暴民、暴行不再產生,還社會以本來的和諧麵目,還社會以安定和諧。”他的《無辜逝去的寶貴生命,能換來積極的結果嗎?》一文,針對天門城管打死“魏文華”一事,也有類似的願望:“我們期待著也相信善後處理問題能早日妥善、徹底解決,凶手早日伏法,有關部門和個人也能夠從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和警醒。同時,如果我們整個社會少一點情緒發泄,多一些理性思考,多從建設性的角度剖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那麼壞事就會變好事。我們願意通過這個惡始而善終的個案,依然保持著對社會整體的正義感、以及維持正義的製度的基本信心。”《一把刀子,兩麵三刃,受傷害的到底是誰?》一文,對巴東“修腳女事件”作了冷靜的分析和思考:“在這場由‘一把小刀引發的血案’中,可以說是所有的人,都受到了傷害甚至是生命的代價,包括我們這些廣大的旁觀者和無辜的幹部群體,甚至包括這個社會體製的一部分!若是我們借此事件引以為戒,從諸方麵進行綜合整頓和預防,那麼該事件帶給各方麵的傷害有可能減小到最低程度。如果這個假設成立,那它也算是巴東女服務員‘行凶’事件帶給社會的多重負麵傷害之外,唯一的積極影響吧——雖然有些無奈。”
三、法律與道德的辯證思考
國家和社會的管理,既需要“依法治國”,也需要“以德治國”。二者之間,並非水火不相容,而是相互影響、相互支撐的關係。楚王關注社會道德,關注國家法律,更關注著二者之間的辯證邏輯,力求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和共振點。
武漢大學教授張在元身患罕見疾病而有生命之危,進而在病榻前遭到校方解聘,並在網絡上引起一場是非之爭。你講你的道德評判,我講我的法律契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莫衷一是。楚王從這起“我們似乎找不到錯誤的一方,也找不到該傾向誰、譴責誰的理由”的悲情事件中,提醒我們應當進行道德與法律的雙重審視與反思。他在《道德評判與契約關係的博弈,我們該傾向誰?》中說:“無論是道義或者法律契約,都隻是生命之軌上的兩條平行線;隻有把‘生命為本’當成所有人的共識,並落實於我們的行動,才能築就每個生命個體最堅實的人生之基。”當然,如何在道德評判與法律契約之間尋求平衡點和共振點,避免類似“此命題無解”的悲劇發生,是我們這個社會需要進一步反思和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