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包括中國在內的當代工業化國家裏,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係列單偶婚,因為一個人可以結婚、離婚、再結婚。這樣,雖然他在一段時期中隻有一個配偶,但在一生中前後卻可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多偶婚,即一夫多妻婚。統計數字表明,它是全世界流行最廣的一種製度。在布古格倫和戈林鮑姆統計的854個社會中有83%的社會存有一夫多妻的婚姻製度。最典型的實行這種婚製的社會有古代的希伯來、中國和印度。近現代的非洲、中東及亞洲某些區域也保存了這種傳統,如伊斯蘭教的教規便允許一個男子可以娶四個妻子。
此種婚製的功能在於,眾多的妻子既是經濟活動的助手,又能繁殖後代,為家庭提供更多的勞動力。當然,它是建立在對女性的壓迫的基礎上的,僅見於以男子為主體的社會之中。應當指出的是,由於男女兩性人口的自然平衡,即使在實行一夫多妻婚的社會中,有能力娶多妻的永遠隻能是少數人,限於中上層階級,而大多數普通百姓,仍以單偶婚為滿足,即使在古代中國社會中,情況仍然是如此。
一夫多妻婚有一種常見的形式是妻姊妹婚,即一個男子同時娶幾個姊妹為妻。在中國古代,堯以娥皇、女英二女與舜結婚的傳說,是盡人皆知的,這可謂是妻姊妹婚的最早記載。解放以前的西藏,有些有女無子的人家(主要是“差巴”階層——即頭人之下的支差者),為了保證家庭財產的完整和宗族的延續,往往姊妹共招一夫。
前述續娶妻姊妹婚,似可視為妻姊妹婚的自然發展。在妻子死亡的情況下,做丈夫的從其姊妹中娶一人作為代替,就可看作是另一種形式的妻姊妹婚。
一妻多夫的婚製十分稀少,根據布古格倫和戈林鮑姆的統計,在854個社會中僅見4例。一妻多夫婚又可分為兩種,即兄弟共妻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兄弟共妻婚,與非兄弟共妻婚——共妻的丈夫之間,不一定是兄弟關係。前者的實例有印度的托達人、斯裏蘭卡的僧伽羅人及我國西藏解放以前的農奴階層;後者則見於波利尼西亞的馬克薩斯島的居民。至於一妻多夫婚產生的原因,文化人類學家有兩種解釋,一是對於男女兩性人口比例人為的不平衡(如殺女嬰的習慣或因戰爭引起的男性人口減少)的一種補償;另一種解釋則出自經濟上的考慮,兄弟共妻,可以保持土地和家族不再分裂,也可以較自然地控製家庭人口的增長以適應嚴酷的自然環境和落後的社會製度。
此外,盡管早期文化人類學家相信群婚是人類曆史上普遍經曆過的一個階段,但是在經過科學調查而獲得的民族誌資料中,卻極少能見到實例。默多克發現在巴西的凱英剛人中,群婚較世界其他族群為多,但是經過對該民族超過100年的譜係統計證明,即使是在這一民族中,真正的群婚也隻占全部婚姻的8%,其餘14%是一妻多夫婚,18%是一夫多妻婚,另有60%是單偶婚。為此,默多克認為群婚在人類曆史上也許從來沒有成為過普遍的婚姻形式。目前,這一意見已經為愈來愈多的文化人類學家所同意。
四、婚姻的締約形式
婚姻的本質是社會文化的認可,但在不同地區,婚姻的締結方式卻是多種多樣的,主要的有掠奪婚、交換婚、買賣婚、服役婚、自主婚等類型。
1.掠奪婚
所謂掠奪婚(marriagebycapture),又叫搶婚,其最初含義是指男子用武力掠奪婦女來做妻子。古希臘《荷馬史詩》中所講述的特洛伊戰爭,起因就是圍繞著美女海倫的一場搶婚。在中國古代的經典《易》中,有“乘馬班如,泣血漣如,匪寇婚媾”的句子,近代學人就認為這裏將婚姻與寇聯係在一起,說明上古之時締結婚姻的手段用的是匪寇一般的掠奪手段,甚至婚姻的“婚”字,古與“昏”通,也是因為搶婚要趁黃昏進行而留在語言裏的遺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