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族群與民族(1)(1 / 3)

族群和民族都是一個曆史的範疇,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時期的產物。

一、族群的概念

1.族群是一種範疇分類法

族群(ethnicgroup)是西方人類學研究社會實體的一種範疇分類法。從語源學的角度看,ethnic源於希臘語,是經拉丁語進入英語係統的形容詞。最初使用ethnic是在15世紀晚期,在英語世界裏用以指稱非猶太教和基督教徒的各種族成員,是野蠻人和異教徒的代名詞,[1]顯現出區分我群(in-group)與他群(out-group)的含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ethnic具有指涉非西方宗教世界的人群成員的概念傳統。此後,在西方學術研究中出現了ethnicgroup一詞,由於group包含有著共同利益以及一定連帶感的人們的意義,所以ethnicgroup可以視為ethnic的複指名詞形式。對應於英語中nation一詞具有國家、國民、民族的多義現象,在已有的描述非西方人群的學術文獻中,ethnicgroup具有比nation較為下位的意義。對此,美國人類學家郝瑞(StevanHarrel)先生1996年9月在廈門大學人類學研究所作的《民族、族群和族性》的報告中曾明確地指出:要具體解釋族性,應先區分民族(nation)與族群(ethnicgroup)。英文nation是指有state(國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一個族群,含有國家和民族兩層意思。而族群本身並不一定含有state(國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意義,它隻是有意識、有認同的群體中的一種。[2]可見在西方話語中,ethnic不指稱具有明顯政治優勢地位的群體,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ethnic在希臘語詞源中的名詞形式是ethnos。[3]費孝通先生在《簡述我的民族研究經曆和思考》中曾說:“ethnos是一個形成民族的過程,一個個的民族隻是這個曆史過程在一定時間空間的場合裏呈現的一種人們共同體。”[4]從這個意義上來看,ethnicgroup這一概念範疇與nation相比,指涉外延較寬,更具動態性和靈活性。

2.族群的定義

族群的概念具有多義性,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對族群做出各自的界定。早在1965年,日本學者澀穀和匡就將族群界定為“由於具有實際或虛構的共同祖先,因而自認為是同族並被他人認為是同族的一群人”。[5]這種意義上的族群具有共同的文化傳統、相同的語言和相似的生活方式。其後,1969年,挪威人類學家弗雷德裏克·巴斯(F.Barth)(亦譯為巴特或巴爾特)在著名的《族群與邊界》一書的序言中說:“族群這個名稱在人類學著作中一般理解為用以指(這樣)一個群體:1.生物上具有極強的自我延續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價值,實現文化形式上的統一;3.形成交流和互動的領域;4.具有自我認同和他人認同的成員資格,以形成一種與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類型不同的類型。”[6]

在關於族群的定義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人類學家穆罕默德·哈達德的界定。他說:“族群是指在社會上具有獨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統而形成不同意識的群體。”他認為可識別性(identirxability)、權力差別(differentialpower)及群體意識(groupfiwareness)是族群的三個基本特點。[7]這是從廣義上給族群下的定義。

學術界比較常用的是馬克斯·韋伯(MaxWeber)的定義:“某種群體由於體質類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於遷移中的共同記憶,麵對他們共同的世係抱有一種主觀的信念,這種信念對於非親屬社區關係的延續相當重要,這個群體就被稱為族群。”[8]除上述西方學者對族群概念的界定以外,中國學者對族群的概念也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孫九霞主張在較廣的範圍內使用族群定義,即可以等同於民族一詞,也可以指民族的下位集團“民係”,還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並將族群定義為:“在較大的社會文化體係中,由於客觀上具有共同的淵源和文化,因此主觀上自我認同並被其他群體所區分的一群人,即稱為族群。其中共同的淵源是指世係、血統、體質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語言、宗教、習俗等。這兩方麵都是客觀的標準,族外人對他們的區分,一般是通過這些標準確定的。主觀上的自我認同意識即對我群和他群的認知,大多是集體無意識的,但有時也借助於某些客觀標準加以強化和延續。”[9]

在此,如果對族群概念作一個更簡明準確的界定,可以這樣概括,即:所謂族群,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認同而自覺為我的一種社會實體。這個概念有三層含義:一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的認同;二是要對他“自覺為我”;三是一個社會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