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廢罷支郡、“以文臣知州事”的同年(公元963年),趙匡胤又訂立了兩項限製州郡長官權力過重的措施。一是“三歲一易”,使“知州”、“知縣”在一地任職以三年為限,不得久任。乾德元年(公元965年),北海軍知軍楊光美任職已滿三年,由於其為政清廉,頗得百姓愛戴,當地有數百人赴京守在宮門口請願,要求留楊光美繼續在北海任職。趙匡胤先是下詔勸他們散去,無效,於是采取斷然措施,“笞(鞭笞)其為首者”,才將請願者趕走。另一項措施是在州郡設立通判。通判名義上是與知州共同判理政務的,其地位略低於知州,但事實上由於其負有監督州郡長官的特殊使命(故通判又稱監州、監郡),知州往往還要怵其三分。宋朝州郡長官與通判不和的問題一直存在。
其次是“製其錢穀”,即收奪地方上的財權。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趙匡胤發布了一道十分重要的詔令,要求各州除留有必要的經費外,其餘財賦中屬於貨幣的部分應全部輦送到京城,不得無故占留。次年三月,又一次重申了這道詔令。隨著錢幣的集中,對其餘財物的控製也逐步加緊了。
在廢除“留州”製度的同時,對於各地大藩鎮以“留使”的名義截留地方賦稅以及肆意征稅的弊政,趙匡胤也小心審慎地進行了革除。他以支付大藩鎮“公使錢”為代價,廢除了留使製度,收回了為地方藩鎮所控製的部分財權。對於藩鎮任命親信武將掌管場務、肆意征稅的問題,趙匡胤處置時就更為小心了。一般都是在該節度使病逝調離之際,朝廷方才改派文臣管理場務。自此以後,“粟帛鹹聚王畿”,地方藩鎮失去了對抗中央王朝的經濟後盾。
地方喪失了財權,自然也就無法“屯兵自重”了。在這種情況下,趙匡胤與趙普所討論的“收其精兵”的措施實施起來就很順利了。
趙匡胤為收地方精兵而創立的兵分禁、廂的製度,也補充其後代一直沿襲下來,成為兩宋兵製中的一大特色。趙匡胤在統一南方諸國時,為了製止地方割據局麵的再現,曾下令拆毀了不少通都大邑的城牆,填平了壕溝。這顯然是一個消極的、隻解決臨時問題的措施。而“稍奪其權,製其錢穀,收其精兵”,才收到了長遠的效果,出現了“天下之權悉歸朝廷”,“四方萬裏之遙,奉遵京師”的新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在以後兩宋300多年的統治中,趙匡胤所確立的這種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作為“祖宗之法”的主要內容,一直為宋代君臣所恪守。
在調整和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的同時,趙匡胤對君臣關係也進行了調整。在他看來,地方權力集中到朝廷,還沒有完全解決中唐五代以來“君弱臣強”的問題,因而應該進一步削弱文武百官的權力,使由地方集中到朝廷的權力最後完全集中到自己一人手中,“總攬威柄”,“獨製天下”。
宰相是封建社會的“百官之領袖”,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趙匡胤即位後,宰相奏事仍沿舊製。有一天早朝,他突然對宰相王溥、範質說:“我眼睛有些昏花,把你們的奏疏送上前來。”在範、王二相離座遞疏時,宮廷侍衛乘機將他們的座位搬走了。自此以後,宰相在皇帝麵前畢恭畢敬地站著奏事成為定製,宰相的地位也大大下降了。
與削弱相權同步進行的,則是在百宮中推行“官、職分離,互相牽製”的任官政策。宋代官製中,“官”是品級,隻有據此受俸祿的作用;“職”是殿閣、館閣學士一類的榮譽稱號,亦沒有實際權力;隻有由皇帝或中書省“差遣”的臨時職務才是實職,即執行實際權力的職務。這種職權分離、名實混淆的任官體製,使任何官員都無法集權力、榮譽、威望於一身,權大者並不一定職高,望重者並不一定位顯,這樣也就很難形成對皇權的威脅了。
皇帝臨時“差遣”的實職,也是依照“分權而相互牽製”的原則進行安排的。如宋代有固定的尚書省兵部,但兵部尚書隻是虛職,並無實際兵權,隻有被差遣為樞密使才有相當於兵部尚書的實權。不過樞密使也隻是有奉旨調兵之權而無領兵之權,領兵之權歸“三衙”長官。同理,“三衙”的高級將領雖然名為禁軍的最高統帥,卻也隻有領兵之權而無發兵之權。
趙匡胤為了擴大統治基礎,改革和推進了隋唐以來的科舉考試製度。宋初極力放寬科舉考試的範圍,無論家庭貧富、郡望高低,隻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的人,都可以前往應舉。同時嚴格考試製度,以防權貴豪門請托舞弊。
同時,著力改變重武輕文的舊風氣。趙匡胤即位之初,就下令修複孔廟,開辟儒館,延用耆學名儒,以勸勵教化。針對五代時期文教不興、學校荒廢的情形,他下詔撥款增修國子監學舍。國子監開學講書之日,他很高興地派人送去美酒、蔬果以示祝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