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性與生命(4)(1 / 3)

對亂倫的懲罰很嚴重,不僅有來自社會輿論的譴責、個人良心①[英]安東尼·吉登斯:《親密關係的變革:現代社會中的性、愛與愛欲》,第159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31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的折磨,還常常伴有社會法規的製裁,輕則鞭打,重則處以極刑。以著名的俄狄浦斯戀母情結為例,俄狄浦斯在不知情中殺父娶母,並和母親育有四個兒女。他的行為觸怒了天神,神很快在他統治的地區降下瘟疫,任何藥物都不起作用。神指示說隻有將一個有罪的人逐出該地,才能消除瘟疫。俄狄浦斯和他的母親,也是他的妻子,終於發現了可怕的事實。他的母親羞於麵對世人,選擇上吊自殺,他自己則用母親的胸針刺瞎了雙眼,並將自己長期放逐到荒野。

最早對亂倫進行明文禁止的是古以色列人。《舊約·利未記》第18章:“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隨著社會的進步,亂倫禁忌從法律製度上也得到了保證,各國婚姻法都明確禁止近親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

既然亂倫禁忌不是人類社會生來就有的,也就不是人的一種生物本能,無法進行無意識的遺傳,那究竟為什麼會產生亂倫禁忌呢?答案有很多種。一種是從部落團結和種族優化的角度進行解釋。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不僅個人需要依靠集體---主要是氏族才能生存,而且單個的氏族也很難生存和發展,因此氏族之間需要加強聯係,合作獲取食物。禁止本部落的人相互通婚,必須娶嫁另外部落的女子和男子,可以加強和鞏固兩個部落之間的合作關係。隨著生產力的提高,早期人類對自然規律---主要是自然選擇規律也有了一定的認識。他們在長期的血親雜交過程中發現近親繁殖的後代體質孱弱,不利於部落的繁衍發展。於是他們逐漸縮小性交對象的範圍,嚴禁血親雜交並開始實行族外通婚,人口數量和素質才逐步提高,亂倫禁忌也成為一種製度被保存了下來。根據現代科學的研究,近親結婚確實不利於種族的延續。遺傳學表明源於共同祖先的家族成員,攜帶相同的隱性致病基因的幾率較大,婚姻產下的子女其隱性遺傳病發病率增大,因而有近親結婚易生出弱智殘障兒童的說法。

還有一種性意識淡薄說。這種說法認為親近的人長期相處,彼此非常熟悉,因此不容易產生性欲望,從而促進了亂倫禁忌的產生。韋斯特馬克(EdwardAWestermarck)認為:“人類在擇偶上有內婚製和外婚製這樣兩類規則。前者禁止本群體中的人與其他群體中的人聯姻,而後者禁止同一群體中的人結親。”①“在各種外婚製規則中,最常見的便是禁止母子或父女通婚。事實上,這類規則可以說普遍通行於全人類。”“在正常情況下,人們並沒有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這種行為的欲望。一般說來,自幼就在一起親密生活的男女,明顯地不存在那種戀情。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正如在其他很多情況下一樣,性淡漠是與一想到性行為就會產生的實實在在的厭惡感相伴隨的。這是我所認為產生外婚製規則的根本原因。自幼在一起生活的人,通常都是近親,而近親對彼此性關係的厭惡感,表現在習俗和法律上,就是禁止近親之間發生兩性關係。”③這種說法遭到了很多人的批判,如果肯定這種說法,那麼普遍存在的“戀父情結”和“戀母情結”又無從解釋了。

此外還有一種征服說。這種觀點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存在性關係,會削弱父母的權威,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弗洛伊德提出了“雙重性情意識”,他強調人最初的性選擇在含有近親亂倫因素的同時,也具有排斥異性近親者的傾向。當一個男孩子將母親看做自己的情人時,很自然地將父親看做自己的情敵,女孩子也會產生相同的情感。如果這種意向不受“現實法則”的影響而轉向的話,那便會出①[芬蘭]EA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第2卷,第516頁,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

[芬蘭]EA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第2卷,第551頁,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