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 “行為”能力與身體特征間的關係(一)(1 / 2)

“生命”領域,是由“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與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相互作用的條件下所形成的。對於“生命”現象而言,一個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是其存在並具備規律性發展的前提條件。隻有“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使其規律性發展的客觀條件,才會產生“生命”現象個體的孕育,誕生,發展,轉變,轉移等現象;才會存在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動態過程;才會存在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各種“行為”現象,並依照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主觀意識構建其類“生命”現象專屬的“生命”文明;才會在各種“行為”能力不斷積累的條件下,構建了當前的“人類”社會文明。下麵,我首先將向各位闡述,在“生命”領域內存在的“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間區分以及區分標準。首先,我們需要對“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有所了解和認知。⑴“生命”領域中存在的“生命”現象我在另一本書《詭異麵具·符號》中闡述過,判斷某個具體的個體是否具備了“生命”的屬性,是需要在該個體與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建立了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辨識與認可的。也就說,辨別某個個體是否屬於“生命”現象,主要是該個體是否可以與其他個體進行互動式的信息交換,也可以理解為互動式的“行為”交換。這種在不同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之間,主動或被動產生相互“行為”作用所形成的互動式信息交換,以此為依據辨別與認可“生命”現象的方式隻存在於“生命”領域中的“生命”現象之間,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是不存在任何互動式的信息交換的。對於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範圍內,傳播出的“生命”信息是否可以得到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直接或間接的信息反饋,並不是所有“生命”現象個體都可以逐一辨識的,這種現象是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與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換句話就是說,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是否可以獲得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信息反饋,隻存在於由其所具備主觀意識能力與“行為”能力可以達到的範圍或空間內,而這個範圍或空間也就是這個“生命”現象個體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從“生命”現象發展的角度來分析,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的“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會隨著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的主觀意識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發展而改變。這是一個動態的,相互作用的動態發展過程。但是在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該“生命”現象個體的“生命”領域、生存環境與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之間是處於相對穩定或靜止狀態的。與該“生命”現象個體移動所造成的“生命”領域、生存環境的改變相對應的是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階段性發展的同時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的改變。這種相對應的改變,在“生命”領域中也處於相對穩定或靜止狀態中。我們既需要從“生命”現象發展的角度來認知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的動態“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也需要從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階段性發展的角度來認知該“生命”現象個體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具備了對不同“生命”現象個體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的認知,對不同“生命”現象個體的動態“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的認知這兩個觀點,我們才可以對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有較為全麵的認知和了解。①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生命”現象在相對穩定與靜止“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通過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該“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存在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建立著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並對彼此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產生了“行為”作用。對那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就是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其生存環境中,與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建立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所相對應的“行為”能力的體現。在“共生共存”的各種“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主動或被動的互動式信息交換,決定了存在於該“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中協調共存與轉變發展。也隻有在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可以在其所具備“生命”現象中協調共存與轉變發展的條件下,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才可以被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辨識與認可。所以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是該“生命”現象個體與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建立的直接信息交換所對應的“行為”能力的體現,而“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是由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決定而形成的。這就意味著,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中,“生命”現象就是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直接控製先的“行為”能力的體現。對於尚未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低級“生命”現象而言,不具備主觀意識能力就意味著無法辨別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能力,並主動的與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建立直接的互動式信息交換,那麼相對穩定與靜止“生命”領域及生存環境對其而言也就不存在了。低級“生命”現象隻存在動態的“生命”領域與生存環境中。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在我們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常年生活在懸崖峭壁上的那種。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對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具備了一定的辨識與認知能力,這就決定了其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命”領域;而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則決定了其的相對穩定與靜止的生存環境。在這個條件之下,山羊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是與其“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對其“生命”現象產生作用的外界各種外界因素相對應的。當前山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例如攀岩、跳躍、逃避、進食等等,直接的與其“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各種外界因素建立了信息交換。當山羊通過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向外界傳播其的“生命”信息,可以直接得到信息反饋的是該“生命”領域中的“生命”現象,得不到直接信息反饋的是該“生命”領域中的非“生命”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