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領域各種生存環境中存在的不同“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行為”作用的其他“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是相對的。這也就是說,由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而體現出來的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內,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決定著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認知與辨別。基與前麵我對“生命”領域所闡述的內容,各位就可以對現階段已被當前“人類”所認知或尚未被認知的各種“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有以下幾點了解。①?在已被當前“人類”所認知的或尚未認知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可以通過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間的差異來劃分的。這種由“生命”現象特征差異區分不同“生命”現象的方法與通過“行為”能力差異區分不同“生命”現象的方法是可以彼此相互印證的。所以本節既是對“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闡述,也是對前麵闡述過的以不同“行為”能力所體現的“生命”現象的一種印證。②與某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相對應的是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的不斷發展決定著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不斷發展。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的速度和方式是存在差異的,但是其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在較長的一個階段內卻是是相對穩定的。這是由於其“生命”現象特征雖然是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所體現出來的,但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發展將會對整個“生命”領域發揮作用,而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身體特征的發展則對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發揮作用。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主動或被動的與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作用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在彼此“行為”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則主動或被動的不斷轉變,發展。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主動或被動的發展,決定了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主動或被動的處於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這是一個動態的,不斷發展的演化過程,也是“行為”能力的發展過程。在這個動態的演化過程中,無論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是否可以辨別或認知到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各種“行為”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都將發揮作用,並不由“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發展而改變。所以,在“生命”領域內存的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顯現都在其他“生命”現象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的直接或間接作用之下。這就意味著,在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無論那種具體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的發展處於何種階段,就將在其他“生命”現象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的作用之下,但是能否辨別與認知到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則決定於該發展階段其所具備的的“行為”能力。所以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則是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才會逐步的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直接或間接“行為”作用的其他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有所辨別與認知。因為對其他“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是在其現階段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產生的,所以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階段性發展決定了對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的過程是一個相對穩定的過程。而當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到全新的階段,對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的辨別與認知也會相應的改變,同時對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也會隨之發生改變。所以我們就可以在這個觀點上,了解到為什麼當前“人類”在科技上有快速的發展,但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卻是相對穩定的,對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也是相對穩定的。這也就是說,在當前“人類”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科技的快速發展將對整個“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發揮作用,但當前人類並不一定能夠辨別或認知到存在於“生命”領域的其他“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同理,當“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其他“生命”現象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上的發展,會對同樣存在於“生命”領域中的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作用,但並不一定能夠辨別與認知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一樣。③?在不同的生存環境中,作用於不同“生命”現象個體上的各種“行為”與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間的相互作用,決定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同時,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特征也反映出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因為對“生命”領域的探索是在當前階段“人類”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進行的,這也就意味著以當前“人類”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局限性,在探索“生命”領域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的過程中,還無法為證實“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間發展的連續性提供足夠的依據,所以就需要以不同發展階段的“生命”現象來相互印證。④?在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不同的生存環境決定著演化過程中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而對生存環境的認知,同時也決定著當前“人類”對演化過程中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⑤?生存環境逐漸的轉變對存在於該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所發揮的“行為”作用是緩和的,這就決定了處於相對穩定的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具備了擁有相對穩定的“生命”現象特征的前提條件;生存環境快速轉變對存在於該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所發揮的作用是劇烈的,這也就決定了處於相對快速轉變生存環境內的“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不穩定性。生存環境是否穩定與存在於該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之間是相互作用的。這也就是說,“生命”現象是可以通過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來改造生存環境,無論該生存環境是相對穩定的還是相對快速轉變著的。⑥?“生命”現象特征是對“生命”現象個體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體現,“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其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的協調發展決定著“生命”現象特征也在其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內的協調發展。具備了上述對這些“生命”現象特征的理解,我們就可以從現有已被當前“人類”所辨別與認知的各種“生命”現象中,找到低級“生命”現象與高級“生命”現象之間的規律性發展關係。並從該關係中證實不同等級“生命”現象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之間的發展關係。並以此規律性發展關係為依據探索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未來發展變化,以及複原當前“人類”曾經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在本節所闡述的對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特征的探索與複原,隻是從“生命”領域中存在的規則角度出發,提出探索和複原的依據。而對當前“人類”在不同曆史發展時期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探索和複原,會在後麵的章節有詳細的描述。如果條件允許的話還可以提供一些簡單的圖形,以便於各位對不同發展階段中“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認知。接下來,我將對各位闡述: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之間的關係及其發展,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