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就是說,在不同生存環境內,當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發生改變後。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主動的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相對位置和範圍,使其所具備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相對穩定的存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位置及範圍,並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則被動的將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存在於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這就使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與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內具備著相似的“生命”現象特征。當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那麼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也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當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那麼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也處於相對不穩定的狀態。舉例說明一下。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羊這種“生命”現象。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屬於高級“生命”現象範疇。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陸地生存環境內的移動主要是依靠其所具備的移動“行為”能力與其陸地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行為”產生相互作用而實現的,具體的表現就是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所具備的四肢與陸地間產生的相互作用。如果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主動或被動的在陸地生存環境中,其所具備的移動“行為”能力與陸地的位置及範圍發生了相對的改變,也可以簡單的理解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與陸地相接觸的位置不再是其所具備的四肢後。當前這種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通過調整其所具備的移動“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位置及範圍,來實現其所具備的移動“行為”能力與陸地間產生相互的作用而使其在陸地的生存環境內移動,簡單的理解就是調整身體的姿態,使其四肢與陸地接觸並產生相互作用。實際上,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生存環境內可以主動的調整其身體姿態的“行為”是相互的。既可以理解為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主動的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位置及範圍,以實現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行為”產生相互作用;也可以理解為主動的調整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行為”的位置及範圍,以實現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行為”產生相互作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楊樹這種“生命”現象。當前楊樹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屬於低級“生命”現象範疇。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當前楊樹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尚未具備移動“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其無法通過主動的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在當前楊樹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處的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位置及範圍內,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隻能在該位置及範圍內與其被動的產生相互作用。這就是說,在當前楊樹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同或者是極其類似的相互作用的條件下,其在該位置及範圍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是相同或者是類似的,與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相對應的是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在該位置及範圍內是相同或者是類似的。例如,當前楊樹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與陽關產生光合作用的。那麼在陽光照射到楊樹個體山的位置及範圍內,可以與之產生光合作用的楊樹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是相同或者是類似的,那麼與該“行為”能力相對應的楊樹個體所具備的某種“生命”現象特征也是相同或類似的,例如,樹葉等。對於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而言,主動的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因為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動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相對位置的“行為”能力,所以在“生命”領域內,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之間是存在明顯區域劃分的。在不同的區域內,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之間是存在明顯差異的,與之相對應的是是所體現的“生命”現象特征也是存在差異的。而對於低級“生命”現象而言,因為尚未具備主動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的“行為”能力,所以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之間尚未存在明顯的區域劃分,與之相對應的是其所具備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之間也尚未存在明顯的區域劃分。例如,樹木的樹幹,在同一年輪內,樹幹上下並沒有存在明顯的區域劃分等等。基於上述的觀點,就可以從我的觀點角度來理解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身體器官之間存在明顯區域劃分的現象了。敘述到這裏,就自然的出現了一個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進行調整的“行為”能力。簡單的說,就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主要的身體器官的位置及範圍是相對穩定的,在各個相對穩定的主要身體器官之間還存在著與調整其身體姿態的“行為”能力相對應的身體器官。當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根據需要調整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中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時,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調整“行為”能力將發揮主要的“行為”作用,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主要器官之間的身體器官。諸如膝蓋此類等等。所以在“生命”領域,並不存在各種“生命”現象進化,退化之說,隻有低級“生命”現象演化至高級“生命”現象的過程之說。也就是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及其所體現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轉變與發展過程;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及其所體現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轉變與發展過程。d既然上麵對“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了分解的闡述,那麼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出現了,當前“人類”所具備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也就是當前“人類”所具備的各種身體器官,能否獨立的存在於一個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中?在“生命”領域內,這是真實存在的,也是可以實現的。這就是說,依據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各種“行為”能力而劃分的各個身體器官,可以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中存在是有其依據的。通過該部分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所處生存環境中作用於該部分的“行為”間產生相互作用,使其在一個階段內獨立的發展。這裏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過當前“人類”特意營造的生存環境,是可以培育出獨立存在的具備了“生命”屬性的人體器官的。簡單的說就是培育活的人體器官。具備了“行為”能力的個體,在一定環境內,與其他具備了“行為”能力的個體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彼此印證,那就是“生命”現象;同理,具備了“行為”能力的當前“人類”的器官,在一定環境內,與其他具備了“行為”能力的個體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彼此印證,那就是活的身體器官。對該人體器官可以理解為活的人體器官,也可以理解為相對獨立的“生命”現象個體。如果某個個體在一定的生存環境內,具備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某種“行為”能力,可以與之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並且該“行為”能力與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同步發展,該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發展最終會與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同一“行為”能力相對應的某個“生命”現象特征相似,那麼該個體或者說是該部分人體器官就實現了具備“生命”屬性的獨立存在。如果某個個體在一定的生存環境內,具備與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某種“行為”能力,可以與之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該“行為”能力與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非同步發展,其最終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與當前“人類”所具備的某種“生命”現象特征相似的條件下,那就是局部器官快速再生,或者是局部器官延緩衰變。對“生命”領域內村子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分解的闡述暫時先告一段落,感興趣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關注那本書《分解與組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