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1 主觀意識決定非“生命”現象的認知(一)(1 / 2)

③-1?“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決定著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標題有字數限製,諒解)在“生命”領域內,“共生共存”的規則使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都處於不同階段的發展過程當中。生存環境的不同,並不意味著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無法向更為的高級“生命”現象演化。隻是不同的生存環境內,作用於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行為”作用不同,而使不同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的演化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而已。也就是說,在不同的生存環境內,無論是低級“生命”現象還是高級“生命”現象都是該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生命”現象。在不同生存環境內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都會在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行為”作用的促進或約束下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不同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生命”現象演化這一動態過程中的秩序則由其生存環境所決定的。簡單的理解就是,陸地“生命”現象個體與海洋“生命”現象個體之間由於各自的生存環境的差異,使得該兩種“生命”現象個體之間不會產生“生命”現象演化過程中的秩序問題,也就是“生命”現象個體之間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發展的先後問題。對此的理解,就如同不能簡單的認知為陸地生存環境內生存的“生命”現象要比海洋生存環境內生存的“生命”現象的發展速度較快。在不同的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的發展既遵循著“生命”領域內的“共生共存”規則,同時也遵循著其所處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發展秩序的約束。所以,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各種高級“生命”現象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則需要在不同生存環境的基礎上進行探索和分析。在本節,暫且將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簡單的分為陸地生存環境與海洋生存環境兩種不同的生存環境,以此來了解各自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對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③-1/1?陸地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對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因為“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是在其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之後,該“生命”現象個體主動或被動的對其生存環境的認知與辨別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所以在“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必然是在一個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的各種“行為”作用下所形成,並發展的。那麼對於陸地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就是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陸地生存環境內由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作用下所形成的。當“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主動或被動的產生了各自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與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產生相互“行為”作用的也必然是陸地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個體或群體。在“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不同發展階段,該“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是變化的。不同的發展階段,“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是階段性的,當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產生了轉變,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也相應的發生了改變,那麼該“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也就隨之產生了改變。簡單的理解就是“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可以使該“生命”現象個體主動的與其生存環境環境內存在的個體或群體產生相互“行為”作用,可以對該“生命”現象個體的“行為”作用進行反饋的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個體或群體歸屬於該“生命”現象在當時發展階段內的“生命”現象範疇,該“生命”現象個體的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個體或群體則歸屬為其當時發展階段內的非“生命”現象範疇。很顯然,“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下麵,我就以陸地“生命”現象個體剛剛形成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階段為初期,“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可以主動的改造其生存環境的階段為中期,“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改變其生存環境內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該生存環境內“行為”作用的發展階段為成熟期,通過這三個“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時期向各位闡述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初期階段當陸地“生命”現象個體在其陸地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行為”作用下形成了其所具備的主管意識能力,該“生命”現象個體就具備了認知其生存環境以及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行為”能力。因為“生命”現象間的差異性而導致的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間的差異,不同的“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在“生命”現象個體產生了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初期,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陸地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在互動式信息交換的“行為”作用下,使得該相對穩定或靜止的陸地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逐漸的產生各自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闡述到這裏自然就出現了兩個觀點:一個觀點是,與最早形成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通過互動式信息交換的方式獲得該種“行為”能力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並未存在著必然的聯係,或者說是同一種“生命”現象。在相同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差異較小的條件下,“生命”領域內的發展秩序決定了最早形成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但在“生命”現象個體之間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基礎上,這並不能說明在一段時期內逐一形成各自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都屬於同一種“生命”現象。而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在“生命”現象個體形成其主觀意識能力的初期,也就是該“生命”現象個體可以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主動的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在該“生命”現象個體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個體或群體都歸屬於非“生命”現象的範疇。這並不是說形成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沒有存在著互動式的信息交換,而是能否主動的與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間的差異,使該“生命”現象個體雖然形成了主觀意識能力,但是仍然處於其原有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條件下。簡單的理解就是,對於某一種“行為”能力而言,如果不能通過該“行為”能力與其他個體或群體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那麼該“行為”能力則無法體現“生命”領域內存在的“生命”現象。如果各位對這個觀點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分解與組合》這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