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之後才產生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並且在其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形成的初期,其個體或群體隻可以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主動的進行移動“行為”。在這個發展階段內,存在與不同生存環境內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各自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也就是與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產生維持其“生命”現象在其生存環境內的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存在的各種“行為”,也就是自然條件。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形成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也就是可以主動的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而這個相互“行為”作用也必將是維持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的發展狀態。當在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產生之後,才使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維持各自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條件下,進行一定範圍的主動移動“行為”。在這個觀點上就可以認知到,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體現了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相互“行為”作用,而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則體現了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行為”以及相互作用的不斷轉變發展。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各自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形成的初期,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主動移動的範圍,也就是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作用範圍,則由各自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在維持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在該生存環境內的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條件約束所決定,並通過其個體或群體在該生存環境內的主動移動“行為”體現了出來。我在前麵簡單的闡述過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在該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在此基礎上,將其個體或群體隨後形成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與其原有所具備的“行為”能力進行疊加,將與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與其原有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疊加,通過“行為”能力與“生命”現象特征這兩方麵的疊加就可以對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有一個基本的認知。對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的發展則可以通過各自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所進行的不同範圍內的移動“行為”體現出來。⑴?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以後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之間的相互“行為”作用平原類生存環境在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中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自然環境條件,在一定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溫度、陽光、水、氣壓、土壤等自然條件的相似度較高,與山地類生存環境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在這類生存環境中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當其具備了主動移動的“行為”能力之後,其個體或群體在該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移動範圍是相對穩定的,同時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作用範圍也是相對廣闊的。我在前麵的章節中,對當前階段,也就是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為標準的發展階段內,在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環境中存在的低級“生命”現象有過簡單的闡述,並以當前一些植物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為例對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過簡單的闡述。在當前階段處於低級“生命”現象範疇的個體或群體無法主動的選擇其生存環境,也就是隻可以在適宜其生存發展的生存環境中存在。在“生命”領域內的“生命”現象發展規則與秩序的約束下,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是無法主動的進行移動“行為”,並且其繁衍生息的方式與當前階段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存在的植物類“生命”現象相類似,“生命”現象的傳播主要是通過一些外在的“行為”作用來實現的,例如風力對植物種子的傳播,動物主動或被動的攜帶植物種子等方式。所以在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雖然可以主動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維持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處於相對穩定發展狀態的相互“行為”作用,但其個體或群體在該發展階段的繁衍生息過程依舊是依靠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外在“行為”作用來完成。這同時也就說明了,在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雖然其繁衍的後代與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存在著一定的發展轉變,但並沒有產生較大差異的質變,這也就決定了在這個發展階段內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生存環境內的位置是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無法決定或改變的。因為“行為”作用是相互的,所以在這個觀點上就可以通過對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觀意識能力形成的初期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的探索,可以了解到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存在的適宜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觀意識能力形成初期的生存環境,以及該相對穩定或靜止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兩者之間可以相互印證、校對。在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形成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初期,就意味著其個體或群體可以主動的改變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位置,雖然其個體或群體在該發展階段內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移動範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種條件下,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群體內的不同個體在各自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間距。簡單的理解就是在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形成的初期,在一定區域內存在群體中的個體之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間距,也就是該範圍內的存在的不同個體之間的空間區域是相似的,而不會出現當前階段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低級“生命”現象群體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雜亂、無序的空間區域。對此的理解比較類當前階段人工種植的莊稼,例如玉米,水稻等植物個體間存在的間距,但形成不同個體間存在相對穩定間距的現象卻是由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該發展階段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主動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