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望著小狗子問:“她是你的未婚妻嗎?”
“她…她不是我未婚妻,是…是我家保姆。”小狗子聽母親這麼一說,急得連話都說不連貫了。
“她究竟是你什麼人?你要說實話。”警察嚴肅地對小狗子說。
“我說的是實話,她真的不是我的未婚妻。”小狗子恨不得把心挖出來給警察看。
警察扭過頭來,問小芳:“你究竟是保姆,還是他的未婚妻?”
小芳幽幽地說:“我跟他雖然沒打結婚證,但每天跟他睡在一張床上,算啥?”
“警察同誌,她的話純屬一派胡言,你們千萬別聽她的。”小狗子氣急敗壞地質問小芳:“你說跟我睡在一張床上,有什麼證據?”
“證據?你媽就是人證,她最清楚了。就算是我撒謊,你媽總不會撒謊吧。還有,我還有物證。”小芳理直氣壯地說。
“物證?笑話!你把物證拿出來。”小狗子心想:我本來就沒跟你睡在一張床上,難道你還能編出個物證來不成。”
“我的物證就是:你右大腿根有一塊胎記。”小芳說。
警察一聽,轉頭問小狗子:“她說得對不對?”
小狗子一時驚呆了,心想:媽的,一定是那次讓小芳幫我揉肚子,被她看見那塊胎記了。但是,這話他不敢跟警察說呀,一說,警察就會認為自己是耍流氓。
“你大腿根是不是有一塊胎記?”警察追問道。
“她…她是偷看到的……”小狗子又惱又氣,指著小芳叫嚷著:“想不到你…你這麼狡猾。”
警察見小狗子沒否認胎記,就斷定小芳即使不是小狗子的未婚妻,但起碼倆人已經同居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同居比未婚妻的關係更近。
警察又問小狗子:“你說她虐待你,究竟是怎麼回事?”
“她把我的耳朵揪腫了。”小狗子把腦袋側過來,讓警察看他的耳朵。
警察瞅了瞅,確實是又紅又腫,便轉頭問小芳:“這是你揪的嗎?”
“我是跟他鬧著玩,不小心揪重了。”小芳回答。
“不…不是鬧著玩,她把我耳朵從家裏一直揪到飯店。另外,她還揚言要用皮帶抽我。”小狗子告狀道。
警察又仔細瞅了瞅小狗子的耳朵,然後,對小芳說:“以後鬧著玩注意點,別把人弄傷了。”
“他以前也揪過我的耳朵呢。”小芳給小狗子栽贓道。
“我…我哪兒敢揪你的耳朵呀,淨在這兒撒謊。”小狗子叫嚷著。
“你不但揪過我的耳朵,還用棍子打過我的腿,骨頭都被你打折了,害得我三個月不能下床。以後,你再打我,我也報警。”小芳又編了一個故事。
倆警察見小狗子和小芳不停地鬥嘴,就皺著眉頭說:“不管怎麼樣,你倆以後都不能動手打人,如果打傷了,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小狗子一聽,警察這是各打五十大板嘛。搞了半天,自己反而處於劣勢了。不管怎麼說,男人和女人打起來,人們一般會認為女人是弱者。
“我…我沒打過她。”小狗子著急地辯解道。